黄委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否只能黄委及其下属机关适用,黄河流经省份的水务局能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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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黄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适用规则和基准》)的内容,《适用规则和基准》主要针对黄河保护法规定由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负责依法查处的14项违法行为,对这些违法行为明确了具体的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主要适用于黄委及其所属管理机构。 同时,黄河流经省份的水利厅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台制定本地区的黄河保护法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应与黄委《适用规则和基准》相衔接协调,保证流域层面水行政处罚的一致性和公正性,以切实保障黄河保护法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