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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时间”探析

王伟
责任编辑:云琦 来源:

  结案,顾名思义,是对案件做最后处理,令案件结束归档的最后程序。黄河河务部门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水行政处罚职能的组织机构,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及时填写《水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结案后,由承办人员将案件有关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那么,水行政执法部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能否视为“结案”呢?《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指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如果当事人收到《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也不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那么何时才能结案呢?法律法规并没有专门针对“结案”作相关规定,在案件执法实践中,各地的结案时间与节点也不尽统一,基层执法部门反映“结案难”的越来越多,水行政处罚案卷的结案时间应该如何把握呢?

  笔者认为可以进行分类归纳。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送达签字后即可结案;当事人已经如期履行处罚决定内容的,或者终结执行的,执法部门收到执行文书、罚款缴纳票据等执行材料,及时结案;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处罚决定,但是后来又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因为其履行行为已经按照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所以不用等复议决定或者法院判决就可以及时结案。此时,当事人寻求的司法救济是另一个行为的开始。

  对于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法院不支持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生效的《行政裁定书》或《行政判决书》就可以结案;如果法院支持行政处罚决定,那么行政处罚决定的最后执行时间便是结案时间。第二种,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也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的,从一般的司法实践来看,这时候法院或者复议机关会先给行政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中止执行通知书》,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如果法院不支持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生效的《行政裁定书》或《行政判决书》就可以结案;如果法院支持行政处罚决定,那么行政处罚决定的最后执行时间便是结案时间。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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