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黄党[2002]1号)和《黄河水利委员会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评选办法》(黄人劳[1998]35号),为科学评价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候选人的工作业绩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对象:黄河水利委员会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候选人。
第三条 评选原则:公开平等,德才兼备,实事求是,竞争择优,有效激励。
第四条 评选目的:重点评价候选人的工作业绩和创新能力,通过评选,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激励广大青年科技工作者积极投身 “三条黄河”建设,为实现“四个不”的治黄目标任务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治黄队伍。
第五条 评价办法:以定量考核为主,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定性考核,由候选人所在单位负责进行。对考核合格者,要写出关于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工作业绩、业务水平等方面的综合报告,并上报委人事劳动教育局。
定量考核,对候选人的工作业绩、创新能力、表达能力进行赋分,采用计分的方式。
第六条 评价指标:
(一)工作业绩赋分
1、成果赋分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一等奖一项的成果,对排名第一的作者赋20分,排名第二的作者赋17分,排名第三至第九的作者依次递减1分。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二等奖一项的成果,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一项的成果,对排名第一的作者赋15分,排名第二的作者赋12分,排名第三至第九的作者依次递减1分。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三等奖一项的成果、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一项的成果,或获得黄委科技进步一等奖一项的成果,对排名第一的作者赋12分,排名第二的作者赋10分,排名第二至第九的作者依次递减1分。
2、著作赋分
被国际工程索引(EI)、国际化学文摘(CA)、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的论著,对排名第一的作者赋15分,对排名第二至第三的作者依次递减3分。
由出版社公开发行的学术性专著,对排名第一的作者赋12分,排名第二至第三的作者依次递减2分。
在国际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对排名第一的作者赋12分,排名第二的作者赋10分。
在国内CN级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一篇,对排名第一的作者赋10分。
在国际性学术会议交流的论文,对排名第一的作者赋10分。
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交流的论文,对排名第一的作者赋8分。
黄委会学术会议上交流的论文,对排名第一的作者赋6分。
(二)创新能力
1、承担重大课题项目、重大生产技术任务,并担任专题以上负责人,取得的科研成果经委及省部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或填补国际空白,赋20分。
2、承担重大课题项目、重大生产技术任务,并担任专题以上负责人,取得的科研成果经委及省部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赋15分。
3、承担重大课题项目、重大生产技术任务,并担任专题以上负责人,取得的科研成果经委及省部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行业领先水平,或填补行业空白,赋12分。
4、承担重大课题项目、重大生产技术任务,并担任专题以上负责人,取得的科研成果经委及省部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赋10分。
5、对防洪、水文、泥沙、水土保持等重要基础研究项目,经鉴定有创新的成果赋6分。
6、对已经投入应用,经使用单位财务或受益部门证明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通过鉴定的成果或论著赋6分。
对同一成果、著作、项目同时符合多项赋分的,只能取一个最高分。
(三)表达与交流能力
对候选人述职时的口头表达能力,可按优秀、较好、一般、较差依次赋分10分、8分、6分、3分。
对候选人述职时的外语表达能力,可按优秀、较好、一般、较差依次赋分10分、8分、6分、3分。
第七条 评选组织
候选人评选组由治黄专家和青年代表共同组成。治黄专家从委分管主任、委总工、委人事劳动教育局、委国际合作与科技局负责人和有关专业领域的专家产生,青年代表从参加评选会议的青年科技工作者中随机产生。其中专家组成员10人,青年代表组成员20人。所有候选人的事迹、成果要在《黄河报》、黄河网上发布,以扩大宣传,加强监督。具体评选工作由委人事劳动教育局和国际合作与科技局共同组织。
第八条 评选程序
1、委人事劳动教育局在评选前一个月正式通知候选人所在单位及本人,评选对象应按照通知要求准备述职报告和相关材料。述职报告的内容主要体现工作业绩、创新能力等。
2、候选人在专家组主持下进行述职,要求用多媒体演示,并提倡用外语述职。述职时间不超过十分钟。专家组向候选人提问,时间不超过十分钟。
3、评选组成员在听取述职报告和提问后,由专家组对候选人进行赋分,并参考赋分排序情况投票。取百分制按7:3的权重将专家组和青年代表组投票结果转换为分值,作为候选人的考核结果。
第九条 评选结果
根据考核结果对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候选人排序。从高到低依次选取其中得票达到专家组成员人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共推荐出十名作为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最终人选,报经委党组批准,经公示后正式命名。
第十条 表彰奖励
1、黄委对获奖者进行统一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奖金由获奖者所在单位承担,奖励金额参照《黄河水利委员会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评选办法》(黄人劳1998[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获奖结果存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获奖者优先晋升技术职务,优先进行选拔、培养等的重要依据。
3、在全河范围内利用黄河报、黄河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获奖者进行宣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委人事劳动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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