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居住的这个地球上,奔腾不息的河流是人类及众多生物赖以生存的生态链条,也是哺育人类历史文明的伟大摇篮。但是,由于长期以来人们过度开发利用,致使当今全球范围内的河流在为其他生命灿烂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自身却几乎都面临着空前的生存危机。这一严峻的现实,引起了人们对工业文明以来人与河流关系的的深刻反思。要“维持黄河健康生命”,就必须构建河流伦理体系,以唤起人们深刻认识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对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意义,自觉投入人与河流和谐相处的伟大实践。
一、河流生命及其二元结构
(一)关于生命的定义
生命是宇宙间最普遍的存在形式。但是关于生命的定义,长期以来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生理学界认为,只要能够完成消化、呼吸、发育、生长、新陈代谢的系统都可视为生命系统;生物化学家往往把传递遗传信息的系统看作是生命有机体;进化论者又把能够通过自然选择进化的系统看作是生命。生态伦理学家则指出:生命不仅是指人类和其他有机体,也包括河流、大地景观和生态系统等。
从哲学的观点来说,生命最普遍的含义是存在和消亡,一种自然本体只要具有存在和消亡的过程,都应是具有生命的。所不同的,只是生命的层次与存在方式互有差异。而河流完全符合这种自然本体性,因此我们认为,它们也是有生命的。
(二)河流的自然生命
一条河流的形成,大都经历过板块构造运动、沟谷侵蚀、水系发育、河床调整等历史时期。尽管每条河流的地质条件和外在形态各不相同,但都拥有以下共同的生命特征。
(1)河流是由源头、干支流、湿地、连通湖泊、河口尾闾组成的庞大水系。它们一路接溪纳流,奔腾跌宕,最终或融身海洋,或潜入内陆,具有完整的生命形态。
(2)河流是一种开放的动态系统,其流域水系之间,以流动为主要运动特征,进行着大量而丰富的物质生产和能量交换。
(3)作为一个有机的生态整体,河流与生物多样性共存共生,构成了一种互相耦合的生态系统。
(4) 在构成河流生命的基本要素中,流量与流速代表了河流生命的规模和强度,洪水与洪峰是河流生命的高潮与能量顶峰,水质标志着河流生命的内在品质。
正是由于这些特征,无数的河川溪流才显示了它旺盛的生命活力。它们昼夜不停地腾挪搬运,以巨大的力量维持了生态系统和能量交换的总体平衡。河流所经之处,生灵跳跃,万物丰茂,一片生机。
(三)河流的文化生命
千万年来,河流深刻影响了人类的历史发展进程,塑造了各具特色的文明类型。河流与人类文明的相互作用,造就了河流的文化生命。
(1)河流是河流文化生命的本源。人类童年的第一行脚印,即印迹于河流岸边。先人通过对河流特征的感知,引水灌溉,形成了最早的农业,并诞生了相应的科学技术、政治文化和社会分工,人类由此进入文明之门。世界上四大古代文明,分别产生于黄河、尼罗河、印度河以及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就是最有力的证明。
(2)河流文化生命是一种催生民族凝聚力的文化倾向。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人类受河流百折不挠、交融汇流等自然形态的精神塑造,使得纷争不已、相互隔膜的部落族群,获得标志性的文化认同,最终演化成了现代民族国家的本土文化品格和深层意识形态。
(3)河流文化生命具有很强的传承功能。世界上所有的大河在孕育人类文明的同时,都书写了一部生动的河流文化生命史。它们或是记录治国安邦方策,演绎哲学思想;或是标量科技发展水平,鉴戒历史演进规律,浩若烟海,博大精深,成为一个民族发展过程中重要的精神宝库。
(4)河流文化蕴含着深邃的美学价值。河流景观奔腾不息,声色鲜明,极具运动性和个性化的特质,激发了人类丰富的想像力和自然情怀,从而产生了河流美学。
河流的自然生命与文化生命,属于存在和意识的关系。后者伴随前者兴衰而兴衰。一度辉煌的巴比伦文明后来成为“陨落的空中花园”,美洲玛雅文化给后人留下一堆难以破解的神秘废墟,中国古老丝绸之路上的楼兰国悄然消亡在滚滚大漠……这一幕幕文明没落的悲剧,无不是由于河流断绝、水源枯竭、生态平衡遭到严重破坏的结果,它们像沉重的历史警钟声在悠悠时空中回荡。
二、人类与河流关系的历史发展演变
综观人类文明的发展史,每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人们对河流的认识观念与关系处理也各不相同。
(一)原始文明时期:人类依附并崇拜河流
在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的原始社会,古人对大自然心存敬畏,他们“逐水草而居”,以渔猎为生,被动地依附于自然。每逢水旱灾害,不得不乞灵上天恩典,把河流尊奉为神灵顶礼膜拜。这一时期,人与河流处于一种原始的不自觉的和谐状态。
(二)农耕文明时期:人类初步开发利用河流,但仍主张敬畏河流
进入农耕文明时期,随着青铜器、铁器的相继使用,人类开始有条件兴建一些水利工程,对河流洪水有了一定的防御能力。但由于此时人类改变河流的能力非常有限,因此仍然认为河流对人具有主宰作用,在相当程度上保持了河流的生态平衡。
(三)工业文明时期:人类开始控制河流,对河流实行掠夺式开发
这一时期,随着生产力的迅速提高,人类基本上摆脱了对自然力的依赖,能够通过科学技术来控制、改造和驾驭自然过程,在意识形态上,“人定胜天”思想逐步占据了主导地位。生产规模、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巨大变化,极大地刺激了人们从河流中获取财富谋求社会进步的欲望。用水需求急剧增加,众多水利工程的兴起,大量工业和生活废水排入河流,对河流形态、资源能力、运动规律以及河水品质产生了巨大影响。河道断流,河床萎缩,湖泊干枯,尾闾消失,水质污染加剧,生物多样性减少,直接导致了河流生态的空前危机。
(四)生态文明时期:人与河流和谐相处将成为人类的必然选择
全球性的生态危机,直接威胁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和延续,迫使人们寻求新的更合理的发展道路,也引发了国际社会“重新定位人与河流关系”的反思。一些生态学家提出“还河流以生存空间,重建河流生命网络”的政策建议,有的国家开展了“生命之河”运动。在中国,生态用水得到了高度重视,先后实施了黄河、黑河、塔里木河调水,白洋淀生态应急补水等工程。河流生态的重建与初步恢复,促进了一个生态文明时代的到来。
人类与河流关系的四个历史发展阶段,是一种否定之否定、螺旋式上升的过程。展望新的历史时期,人类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追求人与河流和谐相处,将是世界经济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
三、河流伦理的哲学基础
(一)河流伦理:一种新的道德伦理观
按照传统伦理学的定义,伦理就是指人与人之间的道德行为规范。在这一视野里,“天赋人权”,道德主体只限于人类,而其他生物族群和自然存在,都不过是任人享用的资源,也不拥有道德关怀的资格。
然而,当全球范围内生态环境危机日益严重,人们不得不重新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时候,传统伦理学的上观点遇到了重大挑战。人们逐步把道德规范的范围扩大到人类之外的客体存在,并兴起了环境伦理学、生态伦理学等新的伦理流派。尽管这些新的伦理派别,迄今争论未绝。但归纳起来,其分歧的焦点主要还是集中在“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问题上。
在人类中心主义看来,自然本身并不拥有权利和自身价值,而环境问题的根源在于个人或集团利益的狭隘化。所以,主张对人类的利益作出某种限制。
而非人类中心则认为,包括人类在内的自然都具有其内在价值,相应地也拥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因此主张把道德关怀对象推广到所有生命,而人的角色应从大地共同体的征服者改变成大地共同体的普通成员。
应该说,这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的成分。因为前者毕竟承认了人类追逐自身利益的狭隘化。而后者则从根本上突破了传统伦理学限于人际伦理的樊篱,要求人在意识深处反思以往对自然的行为,形成一种新的自然观和价值观。这无疑对于河流伦理体系的构建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
河流伦理研究的意义,在于强调河流的开发利用必须以保证当代人生活安全健康,保证子孙后代基本的生存条件为前提。其基本观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反对唯发展主义。20世纪后半叶以来的生态危机告诉我们,唯发展主义主张“征服河流、开发河流、改变河流、重组河流”,其结果不仅严重损害了河流的健康生命,也给人类的基本生存带了新的危机。因此,如何恢复和重建河流生态系统,实现人类与河流和谐相处,将是保证人类永续发展的重大课题。
(2)不赞成所谓“荒野论”。这种纯粹自然论者,主张荒野保护,倡导极端生态,其实质也是一种人与自然相对立的意识形态。各个国家国情不同,发展程度不同,如果一概禁止河流的开发利用,势必进一步加剧发展的不平衡。这不仅违反了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
(3)主张给河流以道德关怀主体地位。作为一种自然存在,河流对于人类的生存方式与文明形态具有重大意义。关爱河流,归根结底就是关爱人类自己。人的角色应该从河流的征服者转变为河流共同体的普通成员。
(二)关于河流的自身价值
传统哲学把整个世界划分为主体与客体两个对立的部分,认为只有人才是主体,才拥有内在价值,而人类之外的其他存在都没有主体性,也谈不上内在价值。
事实上,这一理论存在着很大的误区。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主体、客体的划分是相对的,主体的本质特征是具有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人类在自然界的主动地位虽然高于其他物种,但其他物种在一定条件下,也同样具有主动性。特别是大自然的主动力量,如海啸、飓风、地震或大洪水等,更是人类不可抗拒。在这种情势下,大自然就成为了主体。大自然的主体性,还表现在其巨大的创造力,如日月星辰,山川河流,风雨雷电等自然现象的生成和运行。正是由于整个自然系统相互作用,维持着和谐平衡的内在规律,才使得整个自然界纷繁复杂,绚丽多彩,精巧而富有生机。
作为大自然的一个子系统,河流的主体性地位也不言而喻。河流的产生是自然界长期造化的产物,是河流按照自身规律进行自我组织、自我维持和自我表达的系统。通过这些方式实现自身的发展和演化,完成自己的使命。因此,河流同人类一样,也拥有主体性,当然也拥有自身的内在价值。
(三)河流的权利
任何道德主体的义务与权利都是对称的。既然河流作为生命存在承载着对人类的义务,也应拥有它自身的权利。研究认为,河流的权利主要包括:
(1)河流的完整性权利。作为大气和地球水文循环不可或缺的链条,河流的水资源体系支撑着人类一代又一代维持生存,但这些水资源又是有限的。现实中,由于水资源开发过度,河道断流、湖泊干枯屡有发生,河流的完整性权利屡屡被侵犯,其后果直接导致了流域生态系统的巨大断裂和民族文化心理的缺失。
(2)河流的连续性权利。流域是一个连续的有机耦合的生态系统。河流的完整形态无疑是生态系统融汇贯通的最重要保证。如果人为切割河流的生命链条,把连续的生态系统分割成一个个孤立的单元,那么,河流必然走向衰亡。
(3)河流的清洁性权利。在化学工业高度发展的今天,高分子化合物产品的生产和使用,成为物质循环的严重障碍,这种有害物质大量排入河道,导致生态系统不断趋于恶化。面对水质污染造成的巨大危害,归还河流的清洁性权利已经刻不容缓。
(4)河流的用水权利。河流作为一个流域的躯干,从自身获得基本水量以保证自身生存延续,本属天经地义的事情。那种“把河水吃光喝净”的观念是非常错误的逻辑。特别是在资源性缺水的流域,河流更应该被赋予应有的水权,保证有“维持河流健康生命”的基本流量。
(5)河流的造物权利。河流奔腾不息的过程,也是一个哺育物种生长繁衍的过程。当河流被改变或者断流时,流域生态系统被破坏,也就终结了这一丰富的造物过程。因此,“维持河流健康生命”就是保证流域内所有生命自我实现的共同权利。
(四)河流伦理的基本原则
河流的权利成为伦理要求,人们对河流就有了必然的道德义务。这些道德义务,应通过原则性的规定来实现。
(1)尊重性原则。人类对河流的尊重态度取决于如何理解河流生态系统和人类的关系。尊重性原则体现了人们对河流的终极关怀态度,因而成为行动的第一原则。
(2)整体性原则。人与河流是一个相互依赖的整体。人类在河流开发利用过程中,任何只考虑自身利益而忽视河流整体状况的行为都是错误的。
(3)不损害原则。关爱生命是伦理道德的基本准则。河流伦理要求人类开发利用河流的活动严格控制在可修复范围内,而不应对河流生态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4)评价性原则。河流伦理把促进河流生态系统的完整、健康与和谐视为最高意义的善举。它要求对人们的行为从动机、程序到效果作出全面评价,以检验其合理性。
(5)补偿性原则。责任人如果对河流的健康生命造成损害,必须履行自己打破道德主体之间公正的补偿义务,致力恢复河流生态平衡。
建立在哲学基础上的河流伦理,为合理规范人与河流的关系,有效调整开发利用河流中的矛盾冲突,提供了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思想范式。可以说,这是人与河流关系发展史上的重大进步。
四、河流伦理与河流立法
(一)现代社会立法价值取向的延伸
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都是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法律规范主要表现为国家的强制力,道德规范则主要存在于人们的思想意识和风俗习惯之中。法律积极维护伦理道德,伦理通过道德规范推动守法和执法。二者相互渗透、相得益彰。
很长时期以来,人们的立法价值取向仅仅限于张扬人性。法律关系主要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基本不去关心人类以外的其他自然生命。全球环境生态持续恶化的严峻现实,迫使现代法律体系必须作出重大延伸,将张扬自然的本体性,保障自然的内在权利,纳入立法价值取向的范畴。
近年来,为了规范和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许多国家进行了大量的立法实践。这些法律,教育人们对自然有更深的爱,肯定了自然环境、野生动物等非人类存在物的生命价值与内在权利,对公民规定了尊重大自然,不得损害大自然的基本原则,制定了具体的评判标准,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在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中,人的角色正在从自然的主宰者、征服者向自然界生命的捍卫者进行重大转变。
(二)河流立法的法理特点
人与河流生态秩序的最高境界是共存共生、和谐相处,要保证这种境界的实现,必然要求把人与河流的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把人对河流的行为列入法律的调整对象,把人与河流和谐相处作为人类活动的共同价值选择。河流立法的法理特点主要体现在:
(1)确定河流及其所有存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作为河流共同体的成员,所有自然物种都有分享河流资源的权利,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选择是平等关系。对于人类而言,尤其应负有保护河流资源和为后代人发展繁衍留存河流资源的责任。
(2)人与河流之间的法律秩序应充分尊重河流的自身规律。河流的生命过程有其自身的特点与规律,并非人类所能创造和规定。人类开发利用河流的活动,应遵循发现、尊重和顺应河流自身规律的法则。
(3)河流立法、执法和守法,需要河流伦理道德的普及。河流权利的法律实现形式,是建立自然体的代理制度。在司法实践上,是依靠人类对自身活动的规范与制约。因此,以法律为权威的河流制度体系的建立,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最根本的战略在于匡正世风,促使人们河流伦理道德水平的提高。
五、河流伦理构建与“维持黄河健康生命”
(一)河流伦理的催生与反哺
黄河是哺育中华民族成长的伟大摇篮,也是一条世界上最为复杂难治的河流。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洪水威胁、水土流失等重大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的情况下,黄河又爆发了严重的水资源危机。由于生态用水被大量挤占,下游河道频繁断流,主河槽萎缩严重,加之沿河废污水排放量剧增,使得流域生态系统呈持续恶化趋势。1999年黄河水利委员会根据国家授权对黄河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水量统一调度,经过多方艰苦努力,实现了连续五年不断流。但是这种水资源管理的基础仍很脆弱,断流危机并未从根本上消除,黄河依然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危机。
为此,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中央科学发展观和水利部治水新思路为指导,在长期治河实践及其积累的宝贵经验基础上,提出了“维持黄河健康生命”的治河理念及其理论框架。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河流伦理体系构建的目的正在于,通过确立人与河流关系的伦理原则,提高人们对于河流的科学认识,培育和弘扬河流生命理念,改善和调控治河决策管理,为“维持黄河健康生命”的理论与实践奠定人文基础。
(二)河流伦理构建的创新意义
(1)河流伦理以探索解决当代河流的生存危机为出发点,用人文科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相互渗透、相互交叉的研究方法,提出了建立在河流生命意义上的河流伦理观,提供了人类开发利用河流的道德规范原则,揭示了人与河流和谐相处的历史必然性。
(2)通过分析人类与自然界作用与反作用的历史发展演变规律,提出了人类应从河流的主宰者转变为河流共同体的捍卫者。警示人们在开发利用河流的活动中,只有顺应河流自身规律,维护河流健康生命,才能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从而,为河流管理与决策提供了新的理念和行动原则。
(3)以尊重河流生命为价值尺度,把道德关怀的主体扩大到河流共同体。通过深入发掘河流哺育人类历史文明、塑造民族品格的精神价值,构建了一种集经济、社会、生态和文化等层面的多价值伦理道德评价体系,进一步发展了传统伦理学和当代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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