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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黄河生命 倡导河流伦理 促进黄河流域可持续发展
发布时间: 2004-09-27 18:06:00  蔡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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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曾经是水量丰富的黄河流域已经变为一个水资源紧缺的区域,水多(指洪灾)、水浊(指水土流失)、水少(如黄河断流等)、水污(水污染)等水资源问题或水资源危机,已经构成黄河流域乃至整个中国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在黄河流域部分省市已经成为制约国民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瓶颈。黄河流域严重的水土资源流失,被称为中华民族的大动脉在流血。黄河断流、变污等多灾多难被称为“中国之忧患”。面对黄河流域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和21世纪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机遇,忧患意识和进取精神都很强的炎黄子孙都在思考,如何保障黄河流域的可持续发展?造成黄河水资源问题的原因很多,表面上看似乎主要是政府决策者和开发商、经营者不受或少受规制的水环境污染行为、水生态破坏行为、水资源浪费行为等,而缺乏黄河文化修养、河流伦理和环境道德则是其中一个深层次的根源。中华民族只有将维持黄河健康生命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神圣使命,用自己的所有聪明睿智和果敢行动去捍卫黄河的健康生命,一条永远汩汩流淌着健康血液的、充满生机的黄河,才能更好地为中华民族服务。

 

一、黄河富有强大的生命力,黄河儿女必须尊重黄河、与黄河和谐共处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它不仅给了我们先人以物质的生命,而且赋予了我们群体以文化的生命,创造出独一无二的精神识别系统,从而自立于世界民族文化之林。对于黄河,包括黄河流域居民在内的所有中国人都应该深刻认识和承认黄河所富有的强大生命力,学会尊重黄河、与黄河和谐共处。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和认识黄河所具有的强大生命力,它吸天地之雨露,融雪山之精华,集万物之灵气,汇千溪百川为巨流,育鱼虾水草成湿地,开山劈路一泻千里,历经沧桑奔流不息,坚持不懈地朝着既定的目标、高唱着生命的凯歌而运行。我们说黄河具有生命力,主要表现在黄河具有如下生命能力:一是水的持续生产和再生能力,即黄河可以自然地、有规律地、持续地产生水并再生水;二是自然流动能力,即维持河流自然水循环的能力,保证河流连续而有效的自然流动的能力;三是自然生长能力,即自然养育一定量的水生生物(包括水草和鱼虾等)并维护水生态系统平衡的能力;四是供水能力,即自然公平地供应水资源的能力,包括人类生产用水、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五是自然造地造景能力,即培育和维持流域湿地、盆地、河口土地和河流自然景观的能力,包括依附于河流和滨海的生物系统、河口淡水湿地和河道内湿地等;六是排洪能力,即排泄洪水的能力,包括河槽的过洪能力和堤防的抗洪能力;七是排沙能力,即排泄泥沙的能力,包括河槽的过沙能力和堤防的抗沙能力;八是承载能力、纳污能力、净化能力,即承载一定的污染物、抵御一定程度污染和净化一定量污染物的能力。河流生命的核心是水,命脉是流动,关键是河流生态系统的自组织性。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维持黄河的健康生命就是要维持黄河的生命功能,这是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各项工作长期奋斗的最高目标。

其次,我们必须承认和认识黄河所具有的极高的价值,它以其乳计般的流水哺育着黄河的“芸芸众生”(这里指鱼虾水草等)和黄河流域的中华儿女,它滋润九省土地、浇灌黄土高原、绿化中原大地,既富于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又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内在价值。黄河是黄河流域生命的发源地和载体,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命线,是中华民族灿烂文化的发祥地。一旦黄河自身生命系统发生危机,以河流为依托的其他生态系统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黄河流域的可持续发展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要使黄河为全流域及其下游沿黄地区庞大的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系统提供持续支撑,必须先使黄河自身具有健康的生命形态。从哲学角度看,“维持黄河健康生命”的命题反映了河流的客观存在性及其价值。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处在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之中,河流也不例外。河流是运动于时空之中的客观实在,它有其自身的运动发展规律,有其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目的性和内在价值,它对于人类以及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力。淡水资源或者河流的效用价值,是以河流的健康生命为基础、为前提的;河流的健康生命停止了,其效用价值也就消失了。水是生命之源,河流可以涵养植被、调节气候、净化环境、美化景观,保证各种生物链条的正常衔接和平衡,促进生态功能的优化和加强,实现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一条河流的生命停止了,这条河流流域的其它生态要素的生命也将陆续停止,流域社会经济发展、人口繁衍生息的生命力也将逐步衰竭。人类社会一旦违背了河流的生存发展规律,对其过度索取,超过河流的忍耐限度,它就会对人类施以强烈的报复。“河流生命和河流伦理”的新理念,揭示了一种新型的人与河流的主客体关系,这就是人与河流协调共生、和谐发展的关系,表达了人类对河流及其健康生命的尊重,强调了主体与客体的辨证统一,有利于遏止生态恶化的趋势,实现生态系统的修复,有利于人们重视生态用水,确立生态用水优先的原则,有利于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黄河既具有宽容的胸襟、阔大的气度,又蕴涵历经沧桑的人生精义;既具有厚重的文化流韵,又充满了对未来的畅想遐思;黄河不仅承载了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深厚底蕴,而且彰显了黄河文化的丰富多彩、博大精深。所有黄河文化价值的存在和弘扬,都以黄河的健康生命为载体、为根本。维持黄河健康生命,就是维持黄河的文化价值。黄河以及由其衍生出来的黄河文化,如同维系所有中华文明脉络的主干,黄河健康生命的消失将使中华民族的的心理认知失去最基本的参照坐标,将使中华民族的文化失去最具风采的一章。讲究河流伦理、维持黄河健康生命,就是维系我们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黄河文化,就是保护有着数千年历史的华夏文明。

最后,我们必须承认和肯定黄河的生命力可以观察、监测和评价,黄河的价值可以计量。黄河的自流能力、河道生态维护能力、水体自净能力、排洪能力、输沙能力、湿地维护能力、洪水造床能力等生命力都可以观察、监测和评价。如果说黄河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和黄河流域社会的繁荣是衡量黄河生命旺盛的主要标志,那么维持黄河“芸芸众生”(这里指鱼虾水草等)的最低流量、最低水位、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其他水文标准,则是判断和评价黄河生命力的主要标准。黄河流域从源头源源不断地输送着淡水,滋润着流域内的生命,就像是人体中的血管把氧气和营养随血液送到人体的各个部分。通过建立在黄河流域的各种水文站、水质监测站和各种勘察调查活动,人们可以对黄河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观察、监测和调查,可以为黄河把脉诊断,能够向人们及时准确地发布各种有关黄河生命活动的情报和信息。黄河水利委员会已经提出判断黄河生命的四条标志,即“堤防不决口,河道不断流,水质不超标,河床不抬高”。“四不目标”中每一项都可以由黄河水文站和监测站进行监测诊断。通过各级黄河水文站和监测站的工作,我们可以随时掌握并聆听黄河生命的脉动,对黄河生命的健康与否做出正确的监测诊断、红色警告,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把黄河生命维持在健康状态。

我国黄河流域的发展历史是对黄河生命力的最好说明:第一,黄河强大的生命力的最佳体现是黄河流域对中华民族贡献的源源不绝和无可估量。黄河流域是中国陆地生态系统较富于多样性、自然环境资源较丰富的区域之一。黄河是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伟大摇篮和基地,在中华文明的历史发展和未来发展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黄河流域作为中国古代文明的摇篮、现代文明的重心、未来文明的基地,一直受到中国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的重视和关注,一直是中华民族优先开发、争相开发的重点区域。在进入21世纪之后,作为全国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黄河流域的可持续发展,更是我国面临的重大课题。第二,黄河持久的生命力的突出表现是其与中华民族相伴的发展史。黄河在中华民族的推动下,既涌现出了许多惊天动地、造福万代的防洪治水工程,谱写了诸如大禹治水、修三门峡大坝和小浪底水库等丰功伟绩,也创造了源远流长、驰名海外、丰富多彩的黄河文明和黄河文化,还经历过并继续留下了黄河决堤、大水、断流等无数“水患无穷日”的遗憾。第三,近一百多年来,由于日趋严重的人类活动的影响,黄河生命正在遭遇前所未有的削弱和挑战。目前流域经济社会日益增长的用水需求一再突破黄河生命的底线,使黄河受到断流和决口的双重威胁;人与河争水、与水争地的局面越来越严峻,成为影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大制约因素。黄河在污染、堵塞、萎缩、断流、断航和干枯,黄河流域在“流血”、“流泪”、“酸化”、退化、贫化、无林化、发大水和闹大旱,黄河流域在出现人口、水、资源和能源等危机,不断地传出水荒与水灾、水污染与水紧缺、水纠纷与水争斗等信息。二十世纪以来,黄河的生命正在受到不可持续的发展模式的严重影响。人们从喜忧参半的黄河流域发展进程发现,近、现代工业化的历史是一部征服、统治包括黄河在内的自然环境的历史,这种以“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和“人类自由”、“人类压倒自然”作为首要价值观念的不可持续发展的发展方式使人类饱尝了“先污染(破坏)后治理”和不可持续发展的苦果,传统的不可持续的黄河流域发展方式不仅在制约黄河流域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全面发展,而且在破坏黄河流域子孙后代赖以生存发展的条件和基础。要保障黄河的生命健康和黄河流域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改变传统的不可持续的发展模式,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第四,黄河的生命呼唤黄河儿女以人道的态度对待黄河。以住的中国在黄河流域开发治理方面习惯于采取行政命令手段和工程技术手段,主要单纯依赖“圣明天子”、李冰式的贤明人物和黄河大堤、大坝等工程措施,很少采用文化、伦理和道德手段,甚至有的“强者、能者和贤者”也视黄河为洪水猛兽或“客体物”,不尊重“黄河母亲”的生命、价值和尊严。正是这种“重人轻河”的极端人类中心主义思想,使得发源于黄河的、拥有几千年文明的中国很难找到尊重黄河生命的河流伦理的生存发展空间,许多开发、利用、保护黄河流域的方略、措施、经验和制度往往随“明君”、“圣人”的作古而作古,根本谈得上什么黄河流域的永续发展。要从根本上扭转黄河流域不可持续发展的状况,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除了继续采用合理的工程技术措施外,还必须通过文化、道德和法律建立有利于大河流域可持续发展的社会风气、体制、机制和法治秩序,特别是发展与生态社会相适应的“水生态社会”、“水生态文化”和“生态水”、“社会水”观念,倡导河流伦理、提倡环境道德,形成尊重黄河生命和黄河价值以及人水和谐的良好的道德风尚。只有这样,才能让古老的母亲河焕发生机,更好地造福中华民族。

面对黄河开发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黄河水利委员会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创造性地提出了“维持黄河健康生命”的新理念,这是人与黄河关系领域中的一次新的认识飞跃,也是坚持人水和谐共处发展观的集中体现。“维持黄河健康生命”就是要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正确认识和处理人与黄河(自然)的辩证关系,坚持和实现“人与黄河(自然)和谐相处”,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统筹解决黄河治理开发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黄河流域的可持续发展(包括黄河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治理和)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全民事业,必须提倡综合开发、可持续利用、严格保护、有效治理和系统管理,必须采用科学的、技术的、工程的、文化的、教育的、宣传的、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各种方法、途径和措施。而振兴河流伦理、提倡环境道德,则是实现黄河流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措施。国内外的实践证明,河流伦理和环境道德在实施大河流域综合开发和环境资源保护方面起着特别重大的作用。包括河流伦理在内的生态伦理对传统伦理的主要发展是:不仅确认河流(自然界)对人的价值,而且确认河流(自然界)的内在价值;不仅要求流域人们相互尊重,而且要求人们热爱河流(自然)、尊重河流生命;不仅要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处,而且人与河流(自然)之间的和谐共处。人从河流(大自然)的征服者转变为河流(大自然)的朋友,这并不表明人类倒退了,而是人类对河流(大自然)原有不正确认识的扬弃,这并不是人的理性的丧失,而是人的精神在更高起点的回归。包括河流伦理在内的生态伦理学作为生态哲学,是一种新的世界观;它作为人与自然、文化与自然相互作用的理论与实践,是人道化的伦理与自然化的伦理的结合。罗德里克·纳什认为:“人们可以把环境伦理学视为对美国自由主义的最大突破。人与自然的关系应被视为一种由伦理原则调节或制约的关系──这种观点的产生是当代思想史中最不寻常的发展这一。有些人相信,这一观念所包含着的从根本上彻底改变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潜力,可以与17、18世纪民主革命时代的人权和正义理想相媲美。” [1]黄河流域的发展应该是一种理性的、持久的活动,它需要相对稳定的、长期起作用的手段和措施,要想使黄河流域的发展永续长存,最基本的途径之一是将黄河的生命、价值和如同母亲般的光辉形象深深扎根于人们的思想和灵魂深处,使黄河的母亲形象不因个别极端分子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而河流伦理和环境道德的长期性和内在性恰恰能够满足其要求。如果黄河流域乃至全国人民都在其灵魂深处树立了黄河母亲的形象,黄河的合理利用、严格保护和有效治理就会成为人们自觉的行动。如果缺乏黄河伦理和环境道德,搞什么“统治黄河,征服黄河,虐待黄河”,将黄河视为人们可以任意污染、破坏、肢解、剥削和处置的对象,也就谈不上什么黄河流域的可持续发展。为了黄河、黄河流域和全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包括黄河居民在内的中国人民必须提倡包括河流伦理在内的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这就是热爱黄河、关心黄河、尊重黄河、保护黄河、合理开发利用黄河,实现黄河儿女与黄河的和谐共处、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我们要像热爱母亲一样热爱黄河,要像保护自己生命一样保护黄河,要像合理使用自己身体器官一样合理利用黄河,要像与自己同胞和谐共处一样与黄河和谐相处。

 

二、河流伦理与环境道德具有深厚的思想渊源和物质基础

 

目前我们所倡导的河流伦理和黄河道德具有深厚的物质基础,它是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在黄河流域的具体化和特定化。一般认为,河流伦理属于生态伦理或环境伦理的范畴,河流道德属于环境道德的范畴。环境道德,又称生态道德、地球道德,是一定社会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道德规范的总和,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行为准则;其核心是有关人类尊重、爱护、保护自然和环境的道德。环境伦理学,又称资源伦理学、大地伦理学、生态伦理学或绿色伦理学,是以环境道德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新兴学科。传统伦理学是阐明人际关系,从而阐明作为人类共同体基础的秩序、道理的学问。环境伦理学主要阐明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而阐明作为人与自然共同体基础的秩序、道理的学问。从这个意义上讲,包括河流伦理在内的生态伦理是一种超出传统伦理学框架的新型伦理,研究和阐明河流伦理,对于倡导和普及环境道德、加速形成道德规范和良好的环境道德风气,加强环境资源法制建设和建立环境资源法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具有重要的作用。

目前流行的环境伦理学认为:人的道德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第二层次调整个人与集体或社会之间的关系,第三层次调整人与自然或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道德一直是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的规范,只是进入本世纪以后道德才真正发展到调整人与自然或环境之间的关系的阶段。从道德调整的主要对象的层次和总体发展而言,上述认识基本上反映了道德发展的概况和过程。例如,早在我国古代社会形成并一直流传的以“五伦”(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为中心的伦理道德,主要处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后来逐步加上“个人与群体有联系有区别”的道德,如“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先国后民、先集体后个人等,有人称为“第六伦”,主要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目前提倡的“人与自然相和谐”的道德,有人称为“第七伦”,主要处理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但是,不宜把上述三个层次视为泾渭分明的三个独立阶段或三个发展时期,也不能把上述三种关系截然分开。事实上,调整个人之间关系的道德,调整个人与集体之间关系的道德,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道德,它们往往同时发展或交叉发展,只不过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侧重点而已。

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兴起的环境保护运动中,许多人把当代严重的环境问题和资源危机归结为道德问题,认为工业革命二、三百年来的发展模式是“人类解放论”,是以“人类自由”、“自由压倒自然”作为首要的价值观念。一些科学家认为,“地球不是宇宙的中心,人类也不是自然界的中心”。[2]一些哲学家开始呼吁放弃人类统治自然的哲学,建立尊重自然的生态哲学;摒弃人类中心主义,确立人类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价值方向。许多环境保护团体和环境保护主义者大声疾呼尊重自然、保护环境、讲究道德,主张将人类从“大自然的主宰”归位到“自然家庭中的普通一员”,提出“人既要遵守人与人之间的道德,也要遵守人与其它生物之间的道德”。正是六、七十年代的环境保护群众运动,促进了环境道德的滋长与传播。在1972年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环境道德就已成为大会讨论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这次会议背景材料并在世界广为散发的《只有一个地球》,集中地反映了社会要求环境道德的呼声以及环境道德的某些基本原则和规则。1982年10月2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自然宪章》指出:“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为了给予其他有机体这样的承认,人类必须受行为道德准则的约束。”该宪章确定的原则一宣布:“应尊重大自然,不得损害大自然的基本过程。”该宪章确定的有关保护环境、人类与大自然和谐相处的一套道德规则,已在一些国际环境公约中得到反映。例如我国已经签署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91年9月)强调:“铭记着联合国大会第三十七届会议所通过的《世界自然宪章》的精神、原则、目标和任务乃是保护人类环境和养护自然资源方面的道德准则。”在1991年6月15日斯德哥尔摩举行的庆祝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19周年火炬传递仪式上,会议秘书长莫里斯·斯特朗曾发出“创立新的地球道德”的倡议,他认为:“现在世界大家庭面临着我们在环境问题上造成的后果给我们共同的安全造成的危险,要大于传统的相互之间军事冲突带来的危险。道德伦理和精神方面的价值是人民和国家产生动力的最终基础,我们应当加以利用,并表现在创立新的‘地球道德’上,从而激励人民共同加入包括南方、北方、东方和西方在内的新的全球伙伴关系,确保地球的一体性,使之成为这一代和后代子孙的安全、平等和温罄的家园。”[3]1992年6月,联合国秘书长加利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闭幕式上的讲话雄辩地表达了如下观念:“除了与人签订社会契约之外,目前有必要与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即地球签订道德的和政治的契约。”[4]为了使地球成为人类、动植物共同生息繁衍、和谐相处的美好家园,为了更好地保护地球上的各种物种,联合国大会于1995年将每年的12月29日定为“国际生物多样性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将1997年“世界环境日”的主题定为“为了地球上的生命”(For Life on Earth)。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97年6月5日在汉城举行的“世界环境日”纪念大会即“环境与道德大会”上,通过了向大自然作出承诺的《关于环境伦理的汉城宣言》。在这次会议上,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多德斯韦尔女士作了题为“建立与所有生命和谐相处的信念”的讲话,她呼吁,“通过我们携手合作,将重力放在历史天秤的正确一面,那我们将争取到一个能够使地球上的生命获得生生不息的健康环境。……地球上生命的神圣应在我们的行为上得到表达,……最重要的是要承诺建立一个与所有生命和谐相处的信念”。[5]不久,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做出决定,从1998年起,每年的“6·5世界环境日”的主题不再年年更换,主题被定格为“为了地球上的生命”,以后每年只更换副标题。“为了地球上的生命”就是环境保护的终极目标,也就是宗旨。[6]从人类文明的发展过看,尊重生命是人类文明永恒的主旋律。生命是值得尊重的,人类是生命共同体中的一员。因此,人类必须学会尊重自然、热爱自然、师法自然、维护自然的完整和多样,不再把自然作为剥削、统治的对象,而应该视为人类生存的基础和伙伴。200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将第33个“地球日”(4月22日)的主题确定为“善待地球”,在这一天世界各地都开展大规模的“尊重大地、热爱自然、善待地球”的活动,充分显示了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尊重自然的共识。

我国从政策和法律上承认、规定环境道德也有一个发展过程。记得笔者在《武汉大学学报》1981年第3期发表“应该提倡环境道德”一文时,许多人曾认为这是一个新问题。当时上海《文汇报》1981年8月20日在“探索之窗”专栏以“社会生产、生活发展中新问题、环境道德问题探讨”介绍了“应该提倡环境道德”一文的主要内容和观点。直到80年代末,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才开始理直气壮地大力推行环境道德。我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第六条关于“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的规定,则是社会流行的“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这一道德格言的法定化。在1990年1月10日召开的全国环境保护厅局长会议上,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宋健要求“形成保护生态环境和防止污染的社会道德风尚,逐步成为全社会的习惯”;国家环境保护局局长曲格平也强调“要建立崇高的环境保护职业道德”、“纠正各种违背环保职业道德的不正之风”。1994年3月25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中国21世纪议程》是一个国家政策文件,该文件已将“形成新的人与自然相处的伦理规范”、“建立与自然相互和谐的新行为规范”即环境道德,作为21世纪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任务。在1996年3月16日中国环境报上,全国人大环境和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曲格平在其撰写的“创立新的地球道德”一文中指出:“我认为,地球道德是非常重要的。人类需要依靠信念和自律在地球上持续自生存与持续发展,广泛的共同的道德常常比国家法律更加有力量”,“地球道德在伦理学上是正确的。当今世界面临的全球性的严峻挑战需要地球道德协调解决;而如果没有地球道德,人类的未来将增加贫困、冲突和灾难”。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搞好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环保意识”的战略任务。国家环境保护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领(1996年-2010年)》[7]是我国第一个提倡、推广全民环境道德的长期规划,该纲领明确提出:“环境教育是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包括环境意识在内)的基本手段之之一。环境教育的内容包括:环境科学知识、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和环境道德伦理知识”;“通过环保知识宣传活动,逐步规范公众的行为,培养良好的伦理道德规范,促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逐步将保护环境、改善生态、合理利用与节约各种资源的意识和行动渗透到日常生活之中”。2001年9月20日,中共中央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要大力倡导以……爱护公物、保护环境……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在2002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这一天,中国高等教育出版社正式发行了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中国国家教育部组织实施的《环境伦理学》[8]一书,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在该书的序言中指出:“《环境伦理学》将作为大学教科书使用,这尤其令人高兴。因为今天的莘莘学子,将成为明天社会发展的决策者和执行人,他们目前的环境伦理将影响他们未来的环境行为,而他们的环境行为将在极大程度上决定或者改变人类的未来。因此,促进环境伦理道德在全社会特别是青年人中间的广泛传播,对推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事业具十分深远的影响”,“该书的出版发行,无疑将促使环境伦理学科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更重要的是,它还将在更深的层次上推动一种先进的环境文明和新的环境价值观的逐步形成”。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在该书的序言中指出:“《环境伦理学》以新的价值观为指导,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实现了由人类中心主义向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转变,将环境由作为伦理关系的客体转变为伦理关系的主体,将人类与自然对立关系转变为为人与自然相协调发展的关系。这一系列的转变,为伦理学的发展开拓了新的视野。”目前我国已经有一些地方法规对环境道德作了规定。例如,《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2年6月)第16条规定:“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司法、文化、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树立重视环境、保护环境、美化环境的社会道德风尚。”这是我国地方法规对环境道德的明确规定。

生态伦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是人与自然关系存在的反映。实践说明,人类对自然及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沿着螺旋式的线路前进的。西方的环境伦理思想主要有人类中心论、生物中心论[9]、生态中心论[10]等三种理论派别;主要包括将道德关怀和权利主体的范围扩展至动物的动物解放伦理学和动物权利论,将道德共同体和权利主体的范围扩展至所有存在物的生物中心论伦理学,将人类道德关怀和权利主体的范围从所有存在物扩展至整个生态系统的生态中心论的伦理学。环境伦理的不同派别代表了人类环境道德的不同境界,包括但不限于人类中心境界、动物福利境界、生物平等境界、生态整体境界等。这些不同境界具有不同的理论优势和合理部分,在许多情况下可以并行不悖、相互补充。目前,各种环境伦理和环境道德正在走向整合,建立一种同时包含人类中心论、生物中心论和生态中心论的合理成分的、既开放又统一的环境伦理学,即建立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道德目标的环境伦理。

河流伦理的基本出发点是承认河流具有生命,并且尊重和维护河流的生命,这种观点可以从生物中心论的伦理学中找到其理论源渊。法国学者、1952年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艾伯特·斯韦兹(Albert Schweitzer,1875~1965年,也译为阿尔伯特·施韦泽、史怀泽、施韦兹),被认为是生物中心论的伦理学、尊重生命的伦理学的创始人。他于1919年第一次阐述了“敬畏生命的原则”,认为“善是保存和促进生命,恶是阻碍和毁灭生命”。据说,1915年9月的某日,他在非洲奥戈维河乘着一条小船逆流而上,坐在甲板上思考一个困惑他多年的问题即伦理体系最坚实的基础是什么。突然,“敬畏生命”这个出词意外地涌上了他的心头。“敬畏”一词的德文(Ehrfurcht)意义是在面对一种巨大而神秘的力量时所产生的敬畏和谦卑意识。根据该词的意义以及他对印度、中国和西藏的伦理训诫的研究,斯韦兹构建了一套以每一个生物都具有的“生存意志”为基础的价值理论。他于1923年出版了《文明的哲学:文化与伦理学》一书,全面提出了尊重生命即敬畏生命的伦理学。他指出,根据过去的伦理学,道德只涉及人对人的行为,只对人讲道德,是只处理人与人关系的伦理学;这种伦理学是不完整的。生命是神圣的,所有生命是休戚与共的整体,所有生命具有生存的愿望,我们要尊重这种愿望。他在1963年进一步指出:“善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价值。恶则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这是必然的、普遍的、绝对的伦理原则。”[11]由于斯韦兹在这一领域的卓绝贡献,他于1954年被授于诺贝尔和平奖,并享有“非洲之子”的美称,雷切尔·卡尔逊( Rachel Carson,1907~1964)将其著作《寂静的春天》作为对艾伯特·斯韦兹的纪念。

河流伦理是一种强调生态系统、生态中心主义和整体主义的伦理观,相对于维护某个河流生态系统的组成要素(如河流中的一条鱼、一棵水草、一碗水、一片水域等)而言,河流伦理更重视和强调整个河流生态系统的整体维护。这可以从生态中心主义的伦理观中找到其理论源渊。生态中心主义的代表奥尔多?利奥波德(Aldo Leopold,1887~1948,又译为莱奥波德)被一些美国人称为“现代环境伦理学之父或开路先锋”、“现代环境保护主义运动的真正祖师爷”,“一位创造了一种把所有自然存在物以及作为整体的大自然都包括进伦理体系中来的伦理学范式的作家”。[12]他所写的《大地伦理学》被认为是具有创新意义的论文,是“开创伦理学新纪元的文章”(H?劳尔斯顿,1986年),也被称为尊重存在的伦理学。他发表的《沙乡年鉴》阐明了地球上所有存在物都有资格成为道德对象、具有道德权利的观念。他认为:人类的第一代伦理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摩西十诫”[13];第二代伦理调整的是人与社会的关系,例如黄金律[14],旨在使个人与社会相协调;人类伦理发展的第三阶段是土地伦理的出现,所谓土地伦理就是把原来伦理中的“社会”概念扩大到包括土壤、水体、植物、动物或者它们的集合体的伦理,人与其他生命物种一样都是大地母亲的孩子。[15]利奥波德倡导的环境伦理学,是现代生太中心论或整体主义伦理学的最重要的思想源渊;他关注的是物种、生态系统、环境或“大地”,特别是把物种和生态过程整合为一个整体的地球生态系统。他认为,包括人在内的有机个体在重要性上总是低于他所说的“生物共同体”。人们引用利奥波德最多的一句格言是他在《沙乡年鉴》中封笔的那段话:一项使用大地的决策,“只有当它有助于维护生物共同体的完整、稳定和美丽时,它才是正确的;反之,它就是错误的。” [16]也就是说,他认为自然界是一个整体,判断人类行为善恶的标准,就是看其是否有利于自然的和谐、完整、稳定和美丽;人与自然的是一种平等的伙伴关系而不是征服者和被统治者的关系,因此要尊重自然生态过程持续存在和繁衍生息的权利;当我们把大地看作是我们所归属的共同体时,我们就会开始带着爱和尊敬去利用客观存在。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相信,“一种具有生物学意识的健全的伦理”应当更看重物种和生态系统,而不是个体;“生态系统的过程是某种压倒一切的价值,这不是因为它与个体无关,而是因为过程既先于个体性而存在,又是个体性的创造者”;因此,系统或一般意义上的大自然是权利的合法拥有者和人类义务的对象。[17]

另外,河流伦理和环境道德还可以从中国古代“天人合人”、“天人一体”、“天人和谐”的优秀思想和当代环境科学、生态科学中获得营养和渊源。

 

三、振兴河流伦理,提倡环境道德,是实现黄河流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以来,包括河流伦理在内的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开始在我国迅速发展。目前我国政府和社会公众非常重视生态伦理、环境道德的伦理指导和舆论推动作用,我国资源环境法制工作常常借助于环境道德来解决认识问题,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已经对我国的资源环境法制建设产生重要影响,我国资源环境资源法制工作在吸收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方面已经取得某些成效。关于河流伦理和环境道德对黄河流域可持续发展的意义和作用,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河流伦理和环境道德是在黄河流域兴利除害、实现流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包括河流伦理在内的生态伦理主要解决正确对待黄河(自然)、保护黄河(自然)的认识问题,流域经济主要解决流域开发的效率问题,流域法制主要解决黄河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效力问题。包括河流伦理在内的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是现代伦理道德的一个新兴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大众化武器,是可持续生存、可持续发展和环境资源法的伦理意识基础,是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工具,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行为准则。目前,“要保护环境,必须形成良好的环境道德风尚”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实践证明,不讲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是造成当代环境问题、人与环境关系失调的一个重要原因;倡导生态伦理,形成群众性、社会性的环境道德风气,是保护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最基本、最有效的途径、方法和手段。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是搞好环境保护的基础和根本保证,良好的环境道德风气则是提高环境意识的无形的力量、全方位的宣传和真实的教育。倡导和普及包括河流伦理在内的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加速形成尊重河流(自然)的道德规范,造成良好的环境道德风气,对于提高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资源环境法制观念和资源环境政策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爱护黄河(环境)、保护黄河(环境)、参与黄河流域管理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加有力、有效地保护和改善黄河(环境)、促进黄河流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持续发展,具有根本的、深远的影响和作用。

第二,河流伦理和环境道德的原则和规则,有的对环境资源法律和政策的形成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有的具有上升为政策和法律规范的巨大潜力。包括河流伦理在内的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中的不少原则对环境资源法的长远发展,特别是环境资源法制秩序的形成,具有长期作用。例如:(1)和谐相处原则,即“人类与大自然和谐相处,发展不得危及其它物种的生存、不应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原则。追求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是人类活动的共同价值选择和最终归宿。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把人和自然相互联系的主要内容规定为“人类同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这里的“和解”即“和谐”。[18]《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指出,“认识到我们的家乡──地球的整体性和相互依存性”,人类“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联合国秘书长加利在阐述1994年环境日的主题“一个地球,一个家庭”时认为,“首先我们每个人都是地球这个大家庭的一个成员,我们都有公平分享地球环境资源的权利,也同样都负着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责任。同时,人类并不是独立存在于这个星球,这一主题的确立目的就在于促进人类和其他生物的和谐共处,以保护好人类的生态遗产。”(2)协调发展原则,又称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目前已发展到可持续发展原则,即“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持续发展的原则”。环境与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物质源泉,人与自然的矛盾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矛盾,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相互作用伴随着人类开发、利用自然的全过程;因此,协调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关系始终是社会发展的一个较为核心的问题,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始终是环境伦理追求的目标。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的再生产过程,不管它的特殊的社会性质如何,在这个部门(农业)内,总是同一个自然的再生产过程交织在一起。”[19]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过程就是变自然物为社会财富的过程,也就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进行物质交换的过程。所谓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实质上是解决人类不断增长的需要与自然界有限供给能力之间的矛盾,合理协调人类社会与周围环境的物质交换,实现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可持续再生产。(3)尊重大自然的原则。该原则又称热爱大自然的原则,即“热爱自然和自然美,尊重其它生命形式的价值和延续性,维护大自然的隐定性、完整性和多样性”原则。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过去有些人信奉的哲学是:人是自然的主人和所有者,人可以任意征服自然、统治自然、支配自然。这种哲学是工业时代的代表,是笛卡尔、培根和牛顿留下的一种哲学遗产。1854年Suguamish印第安酋长Sealth斥责企图购买他们土地的白人移民说:“地球不属于人类,而人类属于地球。”环境道德将仅仅面向人类自身的价值观扩大到大自然,承认包括动物物种在内的整个自然具有自身的价值,承认生物不同物种之间在他们相互依存这种意义上有平等的价值和平等的生存权利,承认生物界不同的物种之间存在着价值大小和高低的差别。从人类文明的发展过看,尊重生命是人类文明永恒的主旋律。生命是值得尊重的,人类是生命共同体中的一员。因此,人类必须学会尊重自然、热爱自然、师法自然、维护自然的完整和多样,不再把自然作为剥削、统治的对象,而应该视为人类生存的基础和伙伴。

第三,环境资源法律与河流伦理、环境道德相得益彰。法律发展的历史证明,凡是有生命力的法律都建立在一定伦理和道德基础上。在包括各部门法学理论在内的各种法学理论发展史上,道德和伦理一直对法学理论具有重要影响。民商法、婚姻家庭法、社会保障法、劳动就业法、人权法等法学理论都有与之相对应的道德和伦理观念。马克思通过对《离婚法草案》的剖析指出:从婚姻法上说,“不合乎伦理行为”不是法,“婚姻的意志即这种关系的伦理实体”才是法的内涵;婚姻法的立法者应该服从婚姻的本质即伦理关系,正如游泳的人应该服从水的本性一样,否则就会碰壁。[20]美国著名法学家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 A.Posner,1939年~)在其所著的《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一书中也认为:“道德与法律重叠的原因是它们是并列的、促成社会繁荣所需要的合作方式和程度的方法,而道德是更早先的方法”;“法律确实一般强化道德”;[21] “道德是一套对于他者的义务(他者不仅仅是其他人,这种义务可能延伸到动物身上,或者更重要的,能延伸到上帝),这些义务被认为会制约我们对严肃的人类行为问题作出的、仅仅顾及自我利益的、情绪的或感情的反映。它关系的是我们的义务,而不是他人对我们的义务;只是在某种应当享有的意义上,后者也许会对他人提出某种义务,要求他人帮助我们获得我们应享有的东西”。[22]他还指出,德沃金认为法律充满了道德理论。[23]在法学领域,很早就已形成与环境道德有关的自然法学说和理论。不少主张自然法的学者认为:自然法是引导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法,它与传统的人身法、契约法、经济法不同,它不仅仅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保护由人组成的人类社会及其社会秩序,而且着力推动人与自然的协调、互助、和谐,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保护由人与自然共同组成的世界及由人与自然共同形成的秩序。

现代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的发展过程证明,环境道德与环境资源法的关系密切,它们相互渗透、互相补充、相得益彰。一方面,环境资源法积极维护环境道德,一旦条件成熟就把环境道德规范提升为环境资源法律规范。另一方面,环境道德积极为环境资源法辩护,并通过道德舆论推动环境立法、守法和执法。当代环境资源法存在着一种借助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解决认识问题、将一些环境道德规范法定化、将一些环境资源法律规范道德化的趋势。其主要表现是:生态伦理、环境道德逐渐进入环境资源法的认识论和价值观,环境道德规范不断被法定化,环境资源法律规范不断被道德化。这使得环境资源法规范有了环境道德规范的支持,环境资源法学的认识论有了生态伦理学的基础,从而使环境资源法更易于实施。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一样,都是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不同的是,法律规范主要表现为国家的强制力,道德规范则主要存在于人们的思想意识和风俗习惯之中。环境道德与环境资源法之所以能够相互转化,主要是由于它们都具有普遍适用性、都含有“义务”性规范,义务是促使将环境道德义务上升为环境资源法律义务即环境道德规范法律化的基础。例如,《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第一条规定:“创造和保持人类与自然得以在一种建设性和谐中生存的各种条件,实现当代美国人及其后代对于社会、经济和其它方面的要求,这乃是联邦政府一如既往的政策。”日本《自然环境保护基本方针》(1973年)明确提出:“为了使自然资源能得到有效的保护,使我国每个公民养成珍惜自然资源和自觉地保护与保全自然的习惯,应当积极地在学校和社会上进行环境教育,以使公民对人与自然的关系有更深刻的认识,对自然有更深的爱和养成良好的道德风尚。”瑞典《自然保护法》(1964年第822号,1991年修改)第一条明确规定:“人人享有依法进入土地的权利。必须正确地对待自然。”《韩国环境政策基本法》(1990年8月1日制定,1993年6月11日修正)第2条(基本理念)规定:“通过提高环境质量、保全营建舒适的环境、保全维持人类和环境之间的协调和均衡,这对国民的健康和享有文化生活以及国土的保全和长久性的国家发展是必不可少的要素,因此国家、地方自治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国民应努力维持、营建比以前更好的环境状况,在进行所有利用环境的活动时,应优先考虑环境保全,从而使现在的国民能够享有其恩泽,同时让未来的下一代能够继承,这就是该法的基本理念。”日本在1993年11月公布的《环境基本法》强调“现代以及未来的人类享受健全而又富饶的环境恩泽的同时,必须妥善地维护人类生存发展基础的环境,直至将来”。使用“享受或享有环境恩泽或恩惠”这种生态伦理语言,实际上是把大自然和环境拟人化,是在歌颂大自然对人类的恩惠,是用环境道德的说教来阐明环境资源法的基本道理。实践说明:环境资源法的贯彻、实施和有效性,有赖于全社会环境道德风气的形成和环境道德水平的提高;环境资源法律的全面贯彻实施,需要有环境道德这种思想基础;不讲环境道德,是造成环境意识落后、环境资源法制观念薄弱的一个重要原因;形成群众性、社会性的环境道德风气,是加强环境资源法制建设、提高环境资源法制观念的有效途径、方法和手段。加强环境资源法制,共修环境道德,是治理环境公害、保护地球家园、克服生态危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只有将河流伦理、环境道德与河流法结合起来,将某些河流伦理、环境道德上升为法律规范,并通过黄河法促进河流伦理和环境道德,才能既保障河流伦理和环境道德的推广,又保证制定出一部良好的黄河法。

第四,将河流伦理、环境道德与黄河流域法制建设结合起来,是建设黄河流域法治秩序、实现黄河流域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生态伦理学认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本质是对人类自身生存权利的侵犯和剥夺的反人道主义行为;主张把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作为维护基本人权,维护人的价值与尊严的必要基础;主张人人负有为人类整体利益和子孙后代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神圣职责和义务;谴责和抵制那种贪图私利或眼前利益而制造、转移污染的反人道主义行为;主张把人类的伦理观、权利观扩展到自然界中去,承认有生命的和无生命的自然物生存或存在的权利和价值,倡导人与自然建立和谐的伙伴关系。既承认人的价值又承认环境的价值,既尊重人的尊严又尊重大自然尊严,这是环境资源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既有大量直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又有大量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律规范,还有同时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关系的法律规范,这是环境资源法的鲜明特点。实现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是人类社会和自然法学理论追求的理想境界。只有制定和完善有关开发、利用、保护、改善黄河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才能实现人与黄河和谐共处的黄河流域法治秩序。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与环境事业的深入发展,国家和人民对环境资源法制建设和黄河流域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1999年修改的宪法,已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写入了国家的根本大法。江泽民主席在1997年、1998年中央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多次强调:“加强环境资源法制建设”、“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因此,今后我国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任务就是“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黄河流域的法制建设也不例外。所谓实行黄河流域的环境资源法治,简单地说就是将黄河流域的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纳入法治的轨道。具体地说,实现黄河流域的环境资源法治应该包括如下要素:第一,要有一套良好的黄河流域法律,这些法律应该体现环境正义和环境公平,符合包括河流伦理在内的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正确协调人与水(自然)的关系,能够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促进人与黄河(自然)和谐共处。“正义”历来被法学家认为是最重要的一项法律原则和法治原则,环境资源法中的正义就是符合自然或自然规律、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公平”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环境公平”包括当代人之间的公平(代内公平)、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公平(代际公平)、不同区域之间的人的公平(区际公平)、人与其他生物之间的公平。第二,要强调环境民主和公众参与,就要确定和保障公民的环境权,从法律上肯定、确认、尊重和保障环境权是环境资源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最根本的价值追求。第三,要树立包括黄河法在内的环境资源法律的权威,公正、普遍地实施环境资源法律,所有的执法者和守法者应该从心灵深处具有河流伦理和环境道德意识。第四,要形成环境资源法治意识和环境道德风气,将环境资源法的实施与提倡河流伦理和环境道德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

包括河流伦理在内的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对我国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最大贡献之一,是引起了法律的绿色革命,促进了环境良法的制定。例如,在二十世纪90年代以前的社会主义中国,在官方报刊、领导层和法学界谈论动物、自然体的权利和主体资格,不是被扣上资产阶级思想的帽子受批判,又是被讥为幼稚、可笑、无知和愚蠢。但是,在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的影响和推动下,进入90年代以来,特别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这种情况已发生根本的变化,不少领导人和法学家都在考虑这个天方夜谭式的问题。例如,我国环境保护的老资格领导人和见证人,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局长、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联合国可持续发展高级咨询委员会委员曲格平,在香港城市大学的一次演说中深有感触地指出,由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所引发的社会变革是一场绿色革命,这种绿色变革“是一种从物质生产方式到政治、法律及社会文化观念的整体转变,是一种‘大转变’,需要采取涉及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各个方面的‘大战略’”;“从政治、法律和道德上看,要把对生命的尊重和对自然的生态系统的爱护纳入到政治、法律和道德体系中,把生命和自然生态系统作为与‘人’一样公正、公平对待的‘主体’,同自然平等相处,崇尚简朴的生活和有节制的物质消费,人类的需求不能超越地球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24]上述认识表明,从生态伦理观进入生态法学观,从道德上赋予动物、自然体、自然生态系统和河流的权利和主体资格到法律上赋予动物、自然体、自然生态系统和河流以权利和主体资格,从道德上考虑人与自然的平等问题到从政治上考虑人与自然的平等问题,正在成为中国上层和法学界思考的一个现实问题和理论问题。

环境道德规范法定化,是好的环境资源法律由此产生和发展的过程;良好的环境资源法律,就是符合环境道德的法律,就是促进环境公平和正义的法律,它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环境资源法律的本质和特点,从而构成环境资源法治的基石。环境资源法律规范的道德化,是使环境资源法律转变为更高的道德习惯和道德义务的过程,是环境资源法律归其本源的过程,是环境资源法律得以被主体普遍遵守、自觉遵守的必然体现,有利于主体守法精神的养成和环境资源法治社会的形成。环境道德规范法律化主要反映立法过程,其实现形式为环境资源法律,其价值定位为环境资源法制;环境资源法律规范道德化主要反映守法过程,其实现形式为道德义务,其价值定位为环境资源法治;法制侧重于外在的法律和制度、表达的是服从,主要受控于权力;法治侧重于内在的精神与实质、表达的是民主,主要受控于道德和信仰;环境道德规范的法律化是环境资源法律规范的道德化的前提,环境资源法律规范的道德化是环境道德规范的法律化的必须要求;没有环境道德规范的法律化,普遍遵守的良好的环境资源法律就无从产生,没有环境资源法律规范的道德化,环境资源法治的理想就难以实现。环境道德规范法律化是环境资源法治的基础,环境资源法律规范的道德化是环境资源法治的内涵。环境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和环境资源法律规范的道德化,是环境资源法治得以成立的不可或缺的两个阶段,也是人类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历史过程。只有将基本的环境资源法律权利和环境资源法律义务变成人人自觉遵守的环境道德的一部分,将环境资源法建立在环境伦理道德的基础上,才能从根本上提高环境资源法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和实施效益,从而在全社会形成自觉遵守环境资源法的风气并最终实现环境资源法治。包括黄河法律法规在内的环境资源法的贯彻、实施和有效性,有赖于黄河全流域环境道德风气的形成和环境道德水平的提高。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一向重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孟子·离娄上》的名言“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25]说明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不可能只靠道德本身就足以管理好国家,不可能只靠法律本身就足以使法律实施;重要的伦理道德应该上升为法律,应该有法律的保障;基本的法律权利应该有相应的道德,法律必须靠道德力量来支持。如果仅有法律,没有道德的支持,法律就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古人云:“导之以德、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加强环境资源法制,提倡河流伦理,共修环境道德,是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治理黄河,实现黄河流域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为了保护和管理好黄河,应该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将环境道德和和环境资源法制结合起来,良好有效的环境道德规范应该有法律的保障和维护,基本的环境资源法律权利应该有生态伦理力量来支持。黄河流域法治秩序的形成,需要有包括河流伦理在内的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这种思想基础。只有加强人们的河流伦理修养和环境道德观念,才能最终形成黄河法治秩序,实现人与黄河的和谐共处和可持续发展。

    蔡守秋,武汉大学、福州大学、湖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

 

[1][美]罗德里克·纳什著,杨通进译,梁治平校:《大自然的权利》,青岛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2]参看《世界环境》1995年第4期第16页。

[3]引自曲格平文章“创立新的地球道德”,1996年3月16日《中国环境报》。

[4]Closing speech of Mr. Boutros Ghali in Report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 U.N. Doc. A/CONF. 151/26(Vol. IV)(1992).

[5]见1997年6月7日《中国环境报》。

[6]张国兴著:《人·生命·自然界》,1998年4月30日《中国环境报》。

[7]见中国环境报1997年1月18日。

[8]裴广川主编:《环境伦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9]生物中心主义的主要观点是:人是地球生物共同体的一个成员,人类生存依赖于其他生物;维护自己的生存是所有有机体的生命目的的中心,是有机体的内在价值和“善”,即所有有机体都是生命目的的中心,所有生物有其自身的“善”和内在价值,并具有平等的道德权利,生物个体的生存具有道德优先性;应该将道德对象扩大到所有生物。

[10]生态中心主义认为:不仅生物,而且非生物的自然存在物,即生物及其环境构成的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都是道德关心的对象;它强调生物物种和生态系统的价值和权利,认为物种和生态系统具有道德优先性;认为物种和生态系统比生物个体更重要,提倡整体主义的环境伦理思想。生态中心主义的哲学基础是整体论或有机论。 

[11]参看《大自然的权利》第72~76页;余谋昌《生态哲学》,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47~150页。

[12]克里考特:《动物的解放:一个三足鼎立的事业》,《环境伦理学》2(1980年冬季号),P311。参看《大自然的权利》第76页。

[13]摩西十诫是犹太教、基督教的诫条,包括:崇拜唯一的上帝而不可崇拜别神,不可制造和敬拜偶像,不可妄称上帝名字,须守安息日为圣日,须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证诬陷人,不可贪恋别人妻子财物。见任继愈主编,《宗教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1年,第18页。

[14]黄金律是基督教圣经《新约·马太福音》第7章第12节提出的箴言,即“所以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样对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见《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第四卷,第61页。

[15]候文蕙译:《沙乡年鉴》。长春:吉林出版社,1997年。第192-197页。

[16]奥尔多?利奥波德:《沙乡年鉴》,P224~225。请参看《大自然的权利》第86页。

[17]罗尔斯顿:《存在一种生态伦理吗?》,《伦理学》85(1975,1),P101。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603页。

[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35页。

[20]参看黎国智编审,付子堂主撰:《法律:意识形态的演进》,重庆出版社2000年版,第11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6~347页;1972年版第137~138页。

[21][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苏力译:《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6页。

[22][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苏力译:《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

[23][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苏力译:《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7页。

[24]曲格平:《从斯德哥尔摩到约翰内斯堡的发展道路》,《中国环境报》2002年11月15日。

[25]《孟子·离娄上》。


  稿件来源: 责任编辑:徐倩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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