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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黄河水利法规体系建设“维持黄河健康生命”
发布时间: 2004-12-01 15:45:00  归 帆 王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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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时代,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时代精神。现阶段,指导水利事业的时代精神主要体现在: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党中央又提出了“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的要求。水利部党组提出的“实现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其关键在于可持续发展。今年年初,黄委党组提出了“维持黄河健康生命”的治河新理念,并将其作为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的终极目标。为实现这一终极目标,又构建了较完善的“1493”理论体系,从而为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事业的顺利推进,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石。“维持黄河健康生命”的治河新理念,是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长期研究与实践的结晶,着眼点在于提高黄河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因此是水利事业的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

 

一、“维持黄河健康生命”与黄河水利法制建设的关系密不可分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一项基本方略,随着黄委实行依照公务员制度改革,黄河的治理开发向依法管理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黄河的治理必须向依法行政、依法治河的方向转变,才能与时代的精神相符合。为保障黄河治理开发“四个不”目标的实现,黄委提出了9条治黄措施,这些措施的实现,与法制建设都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法的价值在于构建正义、公平、自由和安全,其正义精神要求社会各方都享有合理的权利,黄河是哺育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但目前面临着缺水断流、河床淤积抬高、生态恶化等诸多问题,自身健康生命受到严重威胁,要求我们用法的正义精神恢复其正常生命的权利;法的公平精神提出了在全社会实施依法治理的形势下,应当实现依法治河的要求;法的自由精神在于构建合理的秩序,黄河水利法制建设所追求的就是构建合理的人与自然之间、人与人之间良好的社会关系;法的安全精神在于能为黄河治理开发的各项工作提供保障。法的这些精神和所具有的指引、预测、评价、强制、教育作用,可为“维持黄河健康生命”创造良好的和谐环境,使黄河治理开发的各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二、“维持黄河健康生命”需要构建多层次的黄河水利法规体系

 

今年3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要“更加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黄河治理开发是一项与社会经济发展、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有密切联系的公益事业,从解决黄河存在的实际问题出发,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构建适应黄河治理开发特点、各方面关系协调的黄河水利法规体系,为实现“维持黄河健康生命”的终极目标服务。

 

具体地说,黄河水利法规体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从统筹解决黄河治理开发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出发,应当始终把《黄河法》立法作为黄河水利法规体系建设的重点,调研、分析在“维持黄河健康生命”的治河新理念指导下,黄河治理开发和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从多方面开展研究,不断积累经验和解决问题的制度、措施,形成《黄河法》的理论支撑体系。在法规方面,要以解决黄河的治理开发问题为重点开展立法工作,现阶段应当把制定和出台《黄河水量统一调度条例》作为当前立法工作的重点。今后,还应围绕黄河防洪、水资源管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等方面以及西北内陆河管理等,研究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方面,要以建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相适应的具体配套措施,以及解决某一项具体工作为重点开展立法工作,当前要做好《黄河河口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工作,并加快研究制定《黄河河源区管理办法》、《黄河水功能区管理实施细则》等。

 

通过以上几方面的立法工作,要逐步建立起与国家水事法律、法规体系配套的、突出黄河特点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黄河水利法规体系。并结合法规体系建设,大力宣传“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水利部治水新思路和“维持黄河健康生命”的治河新理念,引导和保障黄河健康生命的实现。

    


  稿件来源: 责任编辑:徐倩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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