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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协商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 2007-09-17 17: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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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协调解决黄河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含国际河流、内陆河,下同)工作中涉及的省际间以及相关行业间的重大问题,保障黄河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44号)的要求,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简称黄委)会同流域(片)有关各方,建立黄河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协商会议制度。

    第二条  本协商会议制度包括人员组成、协商原则、工作程序、权利与义务等共十三条。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经商定,黄河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协商会议由以下人员参加:新疆、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十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代表,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水利厅(局)主要负责人,黄委主任、总工、主管规划的副主任。协商会议由黄委主任负责召集,黄委主管规划的副主任担任协商会议秘书长。协商会议邀请水利部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出席。

    第四条  协商会议设秘书处,负责会议的准备工作。秘书处设在黄委规划计划局。新疆、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十省(自治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设联络员一名,由各省(自治区)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指定人员担任,负责与秘书处的日常联络工作,并协助秘书处承担协商会议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  协商原则

    第五条  协商会议秉承依法、民主、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协商会议工作程序如下:

    一、协商会议秘书处根据规划进展情况或省(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求,提出协商会议建议方案,准备会议相关材料,经黄委主任专题办公会研究通过,并由秘书处经有关联络员征求规划协商会议有关成员意见后,确定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参加人员等,并以黄委文件函告各有关成员单位。

    二、秘书处和联络员应及时将会议材料发送到当期会议各成员,以便与会人员作好协商准备。

    三、协商会议由召集人或其委托人主持。协商会议原则上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处负责起草,经与会成员充分协商一致,印发当次参会成员单位。

    四、协商会议对经各方充分协商确实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重大问题,提请全国流域综合规划修编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水利部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协调。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协商会议成员应按时参加协商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协商会议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全权委托相关人员处理会议事宜。

    第八条  协商会议成员根据需要可要求秘书处提供当次协商会议相关资料。

    第九条  为保证协商会议能够依法、民主、公平、公正地进行,协商会议成员单位应向规划组织单位提供规划编制和协商所必需的基础资料以及相关的规划成果。

    第十条  协商会议成员应本着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经协商通过的会议纪要,各有关方面必须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在黄河流域综合规划得到批准后自动失效。

    


  稿件来源:黄河报·黄河网 责任编辑:赵宇革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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