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程序
1.受理:
1.
由黄委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分别由以下单位受理:
(1)
黄河干流禹门口以上河道,支流湟水(含大通河)、皇甫川、窟野河和渭河咸阳铁桥以上(含泾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黄委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受理。
(2)
黄河干流禹门口以下,左岸至风陵渡黄河铁路桥、右岸至陕豫两省交界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黄河小北干流山西、陕西河务局受理。
(3)
黄河干流左岸风陵渡黄河铁路桥、右岸陕豫两省交界处至三门峡大坝保护区,渭河干流咸阳铁桥以下至吊桥工程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分别由山西、陕西省三门峡库区管理局、河南省三门峡市黄河河务移民管理局受理。
(4)黄河干流三门峡大坝保护区以下至黄河入海口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黄委黄河小北干流山西河务局受理。
(5)黄河北金堤滞洪区(含金堤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受理。
(6)支流沁河紫柏滩以下至入黄口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黄委河南黄河河务局受理。
(7)支流大汶河戴村坝以下河道、东平湖滞洪区、齐河北展宽滞洪区、垦利南展宽滞洪区管理范围内、黄河河口三角洲(以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宁海为顶点,北起徒骇河口,南至支脉沟河口之间的扇形地域以及划定的容沙区范围)地区规划流路和现行流路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受理。
(8)三门峡大坝保护区、故县水库库区及大坝保护区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黄委三门峡水利枢纽管理局受理。
(9)在黄河流域其它支流兴建的大型水工程项目,由当地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2.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由其下一级黄河河道管理机关受理;由黄河上中游管理局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直接由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受理。
3.建设项目涉及两个以上受理单位的,由其共同上级单位受理。
4.
受理单位在接到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后,对建设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单。
不需办理许可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申请单位按要求补正后再行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黄委受理建设项目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决定:经黄委审查同意的项目,发放审查同意书;不同意建设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4.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评审时间、听证时间)。
专家评审时间为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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