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中同志在2008年河道监管现场交流活动总结

2008-06-03 18:28

 

抓住机遇  迎接挑战

开创黄河水政工作新局面

2008年河道监管现场交流活动总结报告

王建中

二○○八年五月十八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委务会议和全国水政工作会议精神,总结近年来全河水政工作,交流取得的突出经验,分析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委水政面临的形势,部署安排今后一段时期和2008年水政工作,进一步加强水政工作,为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提供法制保障。

下面,我讲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水政工作回顾

过去的两年,是我委实施新时期治黄战略、推进黄河治理开发和管理现代化建设迈开重要步伐的两年,也是水政工作谋求全面创新和发展的两年。两年来,在委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委属各级水政监察机构共同努力下,我委水政工作紧紧围绕维持黄河健康生命的治黄终极目标,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黄河配套的水法规体系,加强执法监督,依法规范各方面的涉水行为,查处各类水事违法案件,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通过立法、执法和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大力推进依法治河进程,取得显著成绩。

(一)黄河水法规体系建设进程加快,立法工作成效显著

1完成了《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立法工作

根据黄河治理与开发需要,我委把《黄河水量调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作为黄河配套水法规立法的重点,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水利部扎实做好《条例》的各项基础工作,经过三年的不懈努力,《条例》于2006年7月24日以国务院第472号令公布。在《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委抓住机遇,又完成了《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并于2007年11月20日由水利部颁布实施。

《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委与沿黄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在法制的保障下,从年年有超指标用水实现了在上一调度年黄河来水比多年平均值偏少近四成的情况下省界和重要水文断面流量精度控制在5%以内,成为水量调度实施以来精度最高的一年,而且在流域各地区粮食种植面积扩大了600万亩的情况下,实现了用水总量不超标,成为年水量调度计划落实最好的一年,实现了黄河水量调度向依法调水、依法行政的转变。

2、积极做好《黑河流域水资源管理与调度办法》立法工作

2007年,我委把黑河流域水资源管理与调度办法立法工作作为重点,加大力度,全面推进。按照水利部有关司局要求,借鉴国家颁布实施的《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立法工作经验,进一步总结黑河流域水资源管理与调度工作经验,完成了《黑河流域水资源管理与调度办法》的送审稿,于2007年年底前上报了水利部。

3颁布了黄委“十一五”立法规划

为全面推进黄河法制建设,结合水利部水法规体系建设规划,按照建立健全与《水法》、《防洪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维持黄河健康生命的要求,努力构建黄河水法规体系建设,于2007年7月颁布实施了《黄委水法规体系建设“十一五”立法规划》,规划共提出今后五年和一定时期我委水行政管理需要建立的法律1件,行政法规3件,部规章及规章性文件7件,地方性法规规章7件,委规范性文件40件,将分期分步骤地开展。

4配合地方立法机关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建设

近两年我委组织河南、山东河务局加大通过地方立法机关就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的立法工作力度,并取得丰硕成果。《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已于2007年12月3日由河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修订和《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制定工作已分别列入两省人大的立法工作计划。沿黄各级河务局也通过地方政府开展立法工作,如焦作市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焦作市黄沁河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等,为加强当地黄河河道的监管工作提供了更加具体可行的管理依据。

5、制定委规范性文件,促进治黄工作开展

为深入贯彻实施《水法》及《水文条例》和行政许可制度,结合黄河流域管理实际,组织制定了《黄河水利委员会实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细则》、《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资料使用审查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同时委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结合治黄实际需要,相继制订了一批规范性文件,使相关业务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

(二)认真扎实地开展水法规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

1精心部署、狠抓落实,认真开展专题普法活动

 先后开展了《黄河水量调度条例》、《水文条例》专题普法宣传,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撰写文章等形式,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在全河上下掀起学习条例高潮,为条例的实施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取得了积极的成效。累计培训人员近3000人次。

2全面启动“五五”普法工作

积极组织开展五五普法工作,我委各级单位做到了“五年有规划,年度有计划,各项活动有方案”。调整充实了黄委“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全河普法工作会议。在黄委系统进一步建立健全普法组织机构,建立健全普法工作机制,构建规模化普法宣传队伍,形成了完善的“五五”普法网络。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制定了理论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等九项黄委“五五”普法规章制度,全河各级都相继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普法制度,为我委“五五”普法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证。

3、多措并举,突出创新,进一步加大了普法工作力度

为持久、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我委各单位积极创新普法形式,山东河务局将2007年确定为“网络普法建设年”,组织所属市局开展了普法网络系统开发,并自印普法信息,坚持每季度一期;河南河务局在沿黄7个市区26县城260余乡镇采取宣传车队、水法咨询台、悬挂标语、放电影电视片、发放印有宣传口号的手绢、通讯录、笔记本等;德州、菏泽河务局精心构思,在沿黄村庄建设了10000多m2的水法规宣传长廊,成为德州市水法制教育基地,组织沿黄群众及中小学生30000多人参观学习,东平湖管理局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丰富多彩的文艺演出活动,深受群众喜爱;新乡河务局在沿黄乡村聘请普法联络员,豫西、焦作河务局举办手机短信宣传活动,濮阳河务局采取评选“护堤护坝典型村”、“模范人”活动。德州、淄博、豫西河务局开展送法进课堂活动,举办“小手拉大手,珍惜黄河水,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主题宣教活动,通过上述各种活动,使沿黄200多万人受到了水法制宣传教育,为依法治河创造了良好的法制氛围。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水行政执法工作力度

1、深入开展黄河河道巡查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河道巡查工作,切实解决河道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局认真总结河道巡查工作开展以来取得的经验和成效,结合当年水政工作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安排部署河道巡查工作。委属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巡查报告制度要求,创新工作思路,认真制定巡查工作计划,落实巡查责任,组织开展经常性巡查和定期巡查,及早发现并处理了一批水事违法案件。

河南局印发了《河南黄河河务局水事违法案件快速反应规定》,在全局实施《黄河河道巡查线路图》制度。山东局制订了《山东黄河水事违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点加强对交叉管理河段以及黄河滩地的执法巡查;基层各级河务管理机构还积极探索,创造性地建立了群众信息员、工程管护员、水政监察员相互配合的巡查防范体系,实行了河道巡查零报告制度等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有力地维护了河道水事秩序。

2、与地方人大和政府联合开展执法检查活动

为推动黄河法规全面贯彻实施,督促沿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自觉执行黄河法规,提高执法检查的效果和影响,切实解决我委水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中的一些难点和重点,如下游浮桥、河道内窑场、河道采砂等,两年来,山东、河南黄河河务局先后与地方人大和政府联合开展执法检查活动。通过联合执法检查,展现了黄河治理开发和管理的成就,促进了水法规的贯彻实施,也增强了沿黄各级政府对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的重视和支持,提高了各级河务管理部门切实履行黄河水行政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的决心和信心,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3、开展专项集中执法活动,集中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为加强黄河水行政执法工作,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能,我委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研究制订了《黄河水行政联合执法工作制度》,为规范联合执法活动,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水行政联合执法机制提供了制度保障。各地结合各自实际,也陆续建立了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对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实行联合办案。据不完全统计,仅2007年河南、山东两局组织40人以上执法人员12次,组织100人以上执法人员3次。

两年来我委先后组织开展了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黄河下游浮桥专项整治、黄河上游水电开发项目专项整治等多项专项集中执法活动。山东东平湖管理局联合地方公安、水利、国土资源、航运等部门执法人员组成100余人的执法队伍,连续两年开展了大清河河道和东平湖库区采砂专项整治活动,实现了大清河、东平湖全面禁采的历史性突破。河南新乡市局制订了《新乡河务局重大疑难水事违法案件会商制度》,开封市局集中县局水政监察人员对开新50万伏高压线路跨黄工程违章施工案进行了查处。黄河上中游管理局联合流域省区对山西省兴县修建二级沿黄公路向黄河河道弃渣案等案件进行了查处,并就吴堡黄河铁路大桥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建设案,依法下达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故县水利枢纽管理局通过加强与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及水污染监测机构等单位的联系,建立应对水污染事件的高效、快速的联合监督检查及监测体制,取得明显成效。

据统计,2006年以来全河共查处水事案件749起,结案率达98%,挽回直接经济损失近3000万元。

(四)进一步加强水政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提高执法效能

1、加强水政队伍硬件建设,为水行政执法工作开展创造条件

水政队伍硬件建设是提高水行政执法的基础,近年来我委加大水政监察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2006年以来共投入1853万元,为基层水政队伍配备了部分急需的执法办案设备,水政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执法办案效率有了显著提高。各级河务管理机构也结合各自实际进行了有效探索,取得不少好的经验。

山东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统一为水政人员配发了执法工作服,菏泽市局针对水管体制改革后存在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组建了以专职水政人员为主体,吸收河务段管理人员、养护人员以及供水管理人员为协管人员的执法队伍新模式,充实和壮大了执法力量。河南濮阳河务局不断探索,尝试建立新的水政执法模式,组建了水政管理、水政监察、水利公安三位一体的黄河水利专职执法队伍,统一着装,军警化管理,安排了专门的办公地点,配备了必要的办案设备。焦作沁阳河务局联合地方公安部门成立了“沁阳市沁河治安大队特勤中队”驻守在沁河堤防。

2、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水政队伍整体素质

按照水利部《水政监察工作章程》要求,我委进一步完善了以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执法巡查制等为主要内容的水政监察制度,进一步加强了水政队伍和水政监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委属各单位坚持培训合格上岗的原则,组织水政监察人员参加多层次、多渠道的执法业务培训,山东局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组织开展了水政执法模拟演练,河南局修改并印发了《河南黄河水政工作考评实施办法》和《河南黄河水政工作考评赋分标准》,组织了水行政执法现场模拟办案和首届水行政许可模拟听证会活动,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执法水平和执法办案能力。

(五)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

加强基础性研究,强化服务意识,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在黄河网开设了“河道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公示公告网页;完成了《黄河桥梁》出版发行工作,全面系统地介绍黄河干流跨河桥梁基本情况;收集整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建设项目管理的规程、规范等技术标准,编印了《黄河水利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手册》。

以保证河道开发利用活动有序进行为目标,切实加强了河道内建设项目监管。开展了渭河、泾河河道内建设项目专题调研,进一步加大在建项目监督管理,连续开展了河道内建设项目专项执法检查。通过规范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有力地维护了黄河水事秩序,扭转了过去乱建、乱占、违章施工的局面。

在增强服务意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的同时,也维护了黄河河务部门的权益,据不完全统计,仅2007年建设单位支付的建设项目补救工程建设投资达5000多万元。

二、水政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

党的十七大进一步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新要求。黄委党组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按照实现维持黄河健康生命终极目标的要求,提出了“把黄河洪水泥沙管理的重点转向塑造协调的水沙关系,把水资源管理与调度的重点转向实现黄河功能性不断流,把水资源保护的重点转向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和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把黄河上中游地区水土保持的重点转向粗泥沙集中来源区治理”的工作新思路,这些都必将对水利立法、执法和水法治观念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进而有力推动依法治水、依法行政的进程。

在今年全国水政工作会议上陈雷部长把水政工作进行了明确定位,指出水利立法已经成为从源头上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重要渠道,水行政执法已经成为从实施环节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水事纠纷调处情况已经成为考察水利部门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能力的重要标准,水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经成为强化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并提出了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和水情的比较完备的水法规体系,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行政执法体系,建立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水事纠纷预防和调处机制,建立完备的水利政策研究体系和工作机制,水利工作法治化水平显著提高的水政工作的五个目标。

黄委党组根据黄河治理的实际,结合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的要求,对水政工作的职能进行了新的调整。李国英主任在今年全河工作会议上,对我委水政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努力建设较为完整的黄河水法规体系;加强水政队伍建设,提高水政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执法办案效能;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河道巡查报告制度;切实加强黄河下游直管河段的河道管理工作,逐步清除工程治导线范围内的阻水片林和非法建筑物;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河,依法查处各类水事违法案件,为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创造良好法制环境。

新的形势对我们水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和任务,寄予了更大的期望。我们也应清醒看到,水政工作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从主观方面看,一是水政工作在单位之间发展还不平衡,有些单位领导对水政工作认识还不够,仍习惯于利用传统的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工程手段处理治黄事务。二是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对策不足。如近年来出现的防洪工程建设与自然保护区的矛盾、水管体制改革形势下水政队伍如何建设等情况,研究探讨不够,缺乏解决这些问题的应对措施。三是水政机构建设和队伍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加强。比如在水管体制改革后,个别单位水政机构不健全,水政监察人员岗位不足,甚至只有1-2个人,不能满足水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还有些单位在配备水政监察人员时,对人员的要求不高,把关不严,培训不到位,影响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办案水平。四是水政装备建设仍难以满足发展的需要,快速反应能力还需进一步加强。由于黄河战线长、滩区大等原因,巡查难度和强度大,加上一些突发性的案件,对水行政执法办案的基本装备和应急处置能力要求很高,但一些单位存在等、靠、要的思想,水政监察基础设施投入渠道单一,设备老化,难以更新,快速反应机制受到限制,进而影响水政工作健康开展。

从客观方面看,一是由于黄河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黄河配套水法规体系还不适应流域水行政管理需要;二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交往日益增多,河道内的水事活动十分活跃,特别是随着国家土地政策紧缩,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受利益的驱动,一些砖瓦窑场、林木种植等项目纷纷转移到河道管理范围内,致使河道内违规水事活动时有发生,这些违规行为或是群发或是顶着各种光环,河道监管工作难度日益加大,工作量大幅增加。

三、今后一段时期水政工作总体要求

面对这些新形势和新任务,我们的挑战与机遇共存,水政工作必须紧密围绕治黄中心工作,解放思想,理清思路,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团结一心,奋力拼搏,实现我委水政工作新的跨越。

第一、要切实加强对水政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水政工作的地位和重要作用

陈雷部长指出:水政工作在水利发展与改革中具有基础性、全局性、保障性作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领导,要把加强和改进水政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增强全局意识、发展意识,谋划长远,强化保障,彻底扭转重硬件轻软件、重建设轻管理的传统思维模式。

因此,要提高依法治河、依法行政的认识,各单位要把依法治河、依法行政作为关系黄河改革与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把水政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各级河务管理机构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落实责任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推进依法治河、依法行政工作健康发展。要把水政工作作为治黄事业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领导,创新思维,认真谋划水政工作的发展方向,真抓实干,积极探索开展水行政管理和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新途径、新办法,切实发挥其政策支撑和法制保障的作用;要下大力气解决水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经费不稳定、执法难度大等突出问题,为水行政执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第二、加强基础研究,加大立法前期工作力度,把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的各种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

要针对黄河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进程中面临的各种矛盾和困难,加强基础性政策研究,拓宽立法资源和立法思路,着力实现基础性理论研究和应用性政策研究的有机结合。近期要认真开展湿地等自然保护区和防洪工程建设的关系研究,面对现状,正视存在的问题,从法律层面,理清自然保护区和黄河治理开发管理的关系,提供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同时还要对规划同意书制度进行研究,本着促进流域经济发展,规范水事行为的原则,树立流域管理机构权威,保证水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

此外要加大基础工作研究力度,为水行政管理和执法提供支持。近期要重点开展片林对河道防洪的影响分析研究,加快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数据库的建设,加大力度进一步完善水事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建立违法案件查处的应急预案制度等。

第三、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保障依法行政

各级水政机构要以规范化建设为目标,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权利的正确行使,要通过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水政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执法巡查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水政监察制度,明确水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相应的责、权、利,把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分解、量化、细化,明确执法范围、权限、程度、标准和责任,构建水政执法监督的长效机制,通过制度的执行,为依法治水提供制度保障。

第四、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要深入贯彻“公平正义、执法为民”的水行政执法基本准则,不断增强执法为民意识,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观念,切实履行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义务,做到严格执法与优质服务并举,文明执法与热情服务结合,坚持执法与服务两手抓,实现宣传法律、教育群众、赢得尊重、获得支持、维护良好水事秩序的目标。

规范行政行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大力实施阳光执法,推行政务公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树立公正廉洁的形象。

积极探索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的新模式和新途径,研究建立良好的工作运行机制,增强水政队伍活力,切实保障新形势下执法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按照黄河水行政联合执法工作制度的要求,积极开展各基层水政监察队伍集中、跨区域的联合执法以及与地方执法部门的横向联合执法,逐步行成上下联动,内外结合的执法运作机制。探索水事案件防控新体系,逐步构建由水政监察队伍、公安派出所、工程管护单位和沿黄村庄等组成的水事案件防范网络,形成群体参与、群防群治的新局面。

第五、加强直管河段河道管理,保障治黄工作的开展

直管河段河道监管是赋予我委的神圣职责,是我委责无旁贷的工作,也是我委水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直管河段河道管理不好,更无从说起非直管河段的河道管理,李国英主任在今年的委务会议上明确提出切实加强黄河下游直管河段的河道管理工作的要求,并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管住管好直管河段。各级河务管理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研究建立黄河下游片林、生产堤清障管理责任制和预防监督、清除工作机制,加强基础工作,摸清河道水事活动现状,强化基础研究,为河道清障管理提供科学有力的支撑。继续坚持河道巡查这一有效的防范手段,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坚决防止新增阻水片林和非法建筑物,开展治导线范围内阻水片林和非法建筑物的专项清除活动。要研究制定黄河河道治导线内的水事活动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治导线内严禁种植片林,严禁从事违法、违章的水事活动。

四、2008年的主要工作

2008年我委水政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以建立健全黄河配套的水法规体系为基础,以构建一支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敢打硬仗的水行政执法队伍为保证,以强化黄委直管河段河道管理为重点,加大河道巡查力度,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依法查处各类水事违法案件;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行为;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创新普法形式,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黄河治理开发管理和保护提供法制保障。

1以《黄河法》立法为中心,加快立法工作步伐

在《黄河法》立法框架下,积极开展相关立法前期工作,组织开展黄委应对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黄河流域水功能区管理的立法,针对黄河上中游河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政策法规建设与管理工作制度。继续配合地方立法机关,做好《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修订)、《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立法工作,积极推进东平湖管理立法进程。

黑河流域管理是国家赋予我委的一项新的职责,为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今年要加紧做好《黑河流域水资源管理与调度办法》立法工作,为黑河流域水资源管理与水量调度提供法律依据。

2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组织开展“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大“五五”普法工作的力度,抓好普法工作制度的落实,创新普法形式,提高普法工作质量。进一步深入开展以水法为学习宣传中心的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在全社会形成珍惜水、爱护水的风尚,形成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的良好局面。

3、加强水政队伍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

加强基层单位水政队伍建设管理工作调研,认真总结和推广基层单位水政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经验;加强水政队伍能力建设,按照《黄委水政监察人员培训大纲》要求,加大队伍培训力度,努力完善水政队伍的绩效考核制度,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进一步搞好水政执法装备的建设与管理。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解决基层水行政执法工作所必需的执法办案设施设备,努力为水行政执法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增强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执法办案效率。

4、进一步加大河道巡查和执法力度

认真组织开展汛前水行政执法检查,继续开展河道巡查工作,建立起日常巡查与长期防控相结合的有效机制。要针对河道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总结专项执法经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河道采砂、水资源保护等专项执法活动,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治理整顿,营造良好的水事活动环境。

5、切实做好直管河段河道清障工作

研究建立黄河下游片林、生产堤清障管理责任制和预防监督、清除工作机制,明确省、市、县三级河务管理机构管理的职责。组织开展黄河下游片林、生产堤现场普查,并标绘在黄河河道图上。开展黄河下游河道遥感普查工作,掌握黄河下游片林、生产堤的基本信息资料和分布现状;组织开展黄河下游河道片林对防洪影响的分析研究,提出片林清障规划和分步实施意见。

在坚决防止新增阻水片林基础上,开展治导线范围内阻水片林和非法建筑物的专项清除活动,彻底清除治导线范围内阻水片林。

6、继续加强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水行政许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切实做好涉河工程的建设审批,建设和运营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实现治黄工作和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赢“。

搞好建设项目管理数据库系统建设,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基本数据采集、整理和录入工作。

7、积极预防和调处省际水事纠纷,创建平安边界

加强对重要河段和水事纠纷敏感地区的管理,及时掌握河道内水事动态,出现纠纷,要早发现,早协调,力争将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对已经出现的省际水事纠纷,要密切跟踪,本着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严格依照纠纷处理的有关规定,从谋求互利共赢,营造协作共进的治水环境出发做好协调工作,依法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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