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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证在水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可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 的人证出面作证现实又是我们水政执法人员不得不面对的尴尬。当然万事皆有因果,人证出面作证的几率普遍偏低也是由多种的社会、经济、安全、文化原因造成的。找出问题的原因所在,在此基础上健全和规范知情人作证制度、完善知情人的保护机制,是我们水政执法工作人员努力的方向。
一、人证缺失的原因
(一)个人的“情”问题
在水事违法违规事件中,知情人往往是违规违法当事人身边的人,包括亲人、朋友、邻居等(利益纷争的双方除外),“情”的问题就不得不作为首要考虑的因素。“情”问题现在或许就是控制着整个社会潜规则的主要问题。我们做任何事情都必需要经过心里的反复的掂量,我们需要掂量亲情、掂量友情、掂量爱情!我们不得不承认中国是一个关系的社会,我们处在这个社会之中就不得不去考虑中种种的种种。孔子曾说“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唐律?名例》篇中规定“诸同居,若干功以上亲及外祖父亲、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亲亲相隐”不出面作证是我国千百年来民族文化传统积淀的产物。知情人不出面作证已成为对本民族文明进步过程中所创造的法律思想法律价值加以积累凝固而形成一种内心信念,最终经过世代相传后取得比较稳固的地位,形成一种超稳定的民族法律文化心理。也正是这种“情”的困扰,也正是这种不断蔓延扩展的“情”的束缚,使得我们碍于所谓的“面子”,使得知情人退居幕后。
(二)个人的“利”问题
每一个人都是生活在现实生活中,每天都是“柴米油盐酱醋茶”,每天都需要金钱来维系我们的生活。不管一个人是多么的除尘脱俗,不管一个人是多么的不食人间烟火,他还是一个世俗社会中的人,他离了“利”的维系免不了还是会英雄气短。知情人也是一样,知情人协助执法人员,势必在工作时间上,经济上造成损失。而这些损失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给予补助,即使给予补助其份额远远少于知情人所损失的份额。知情人因作证履行国家赋予公民的义务,但自己的经济权利并没有得到保障,相反因履行了义务,却使经济遭到损失,违反了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使他们心理上感到不平衡。这也是知情人出面作证比率低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因。
(三)个人的“安”问题
按马斯洛层次需要理论:生存和安全的需要是人类最基本的需要,利他的需要,助人为乐的需要是高层次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是人类最高层次的需要,人类只有在满足低层次需要之后才会去实现高层次需要。知情人必须是在自己生存和安全的需要得到满足以后,才能去站在法庭之上去为了正义而战。我们国家目前没有出台具体的知情人作证受到保护的相关措施。从媒体批露的情况来看,知情人作证后遭受打击的事情屡屡发生。
二、完善知情人作证制度
(一)保护制度上的完善
美国社会中存在一个十分特殊的机构叫:马歇尔办公室。他是专门用来保护知情人的机构。在美国一旦确定为被保护人,立即就进入新的居住地,先在一个临时的安全的处所。作为一个回报:被保护的人可以得到工作的机会,合理的住所,平均6万美元的经济资助,而且马歇尔办公室还对知情人实施24小时的人身保护,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的知情人出面作证的几率远远高于我国。虽说我们水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知情人不需要用如此的方式加以保护,但是这种形式也给了我们不少启示。首先就是要做到对知情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加密,知情人享有为其姓名保密的权力。其次,要求水政监察工作人员必须对知情人的人身安全以及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予以保护。
(二)经济上合理的补偿
我国没有对知情人因协助执法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的规定,致使知情人作证占用的时间、减少的收益、支出的额外费用等损失都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如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根据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来看,知情人不会主动申请协助水政执法工作人员查案。如果此时执法人员硬是要求知情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重而无端的使得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这和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的理念相违背。所以应该在相关的制度上明确对知情人因出面作证所遭受经济损失的补偿措施。(巩义河务局: 李秋明; 审核:赵俊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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