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人员在执法中必须做到四个条件

2008-08-02 11:14

 

为了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弘扬和具有时代特征的黄河水政监察队伍,我们水行政机关就要大大加强水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水政监察是掌握和行使依法行政执法的权力、权利就是责任,管理就是服务。为人民服务,是监察队伍的第一职责,是水政人员精神的第一要义。要坚持以让人民满意为根本标准,树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正确政绩观,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因此,我们水政人员在执法中必须做到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第一、受理立案准是前提。受理案件时,水政监察员要通过初步调查对案件的性质予以认定,对非本职权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部门调查处理,对触犯刑律的案件应及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对于有法定免责情节的不予追究法律责任。对于认为有违反水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符合法律追究时效,且在职权管辖权限内的水事违法案件要及时立案调查。
    第二、事实证据准是根本。违法事实必须具备七个要素:即何时、何地、何人、何因、何果、何种目的,各要素内容的调查要全面、真实、准确,对违法当事人要分清主次,划清责任,以便查明违法事实,查清违法当事人。违法事实要以相应的证据佐证,证据必须符合四个基本特征:即客观实在性、合法性、关联性和目的性,水政监察员要准确的收集、审查和有效地运用证据,收集证据时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取证必须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收集的证据要形成证据链,环环相扣,为防止伪证假证的出现,应尽量取原证;审查证据时要进行分析判断,鉴别真伪,分析证据之间有无矛盾,不同人之间的证据是否一致;运用证据时要确认其与水事违法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以确定其证明效力。
    第三、执法程序准是保证。《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对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但因为水事违法案件存在着不确定性复杂性,有时水政监察员会忽视案件程序,造成处理案件程序上的疏漏,使案件无法圆满解决,甚至引起水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严重法律后果,因此,水政监察员依法办案时,从受理立案到结案必须按照法定方式和步骤办事,所有必经的法定程序都不可忽视。
    第四、行政处罚准是关键。首先要对水事违法案件定性准,水政监察员要全面分析违法当事人的违法动机、违法手段和违法后果,正确确定案件性质,为实施水行政处罚创造条件;其次要做到适用法律准,适用的法律既包括违法当事人违反的法律规定,也应包括实施处罚的制裁条款,适用法律依据要正确标注条、款、项、目,防止适用已失效或未生效的法律法规,对规章的适用要特别慎重,要审查该规章本身是否和法律法规冲突,要注意水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事实之间有必然性和关联性。(
兰考黄河河务局  宣红革)

 


稿件来源:       作者:
  [打印 ]   [关闭]

附件:
 
Copyright ©2003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政局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 黄河网 Tel:0371-6023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