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完善黄河水行政执法的途径和方法

2008-07-09 18:58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明确了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行使法定的水行政主管职责,具有明确的执法主体地位。但目前黄河水行政执法中仍然存在着执法人员业务功底差、水法律法规普及难、水事案件查处率低以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等问题。

一、水行政执法的涵义:水行政执法的涵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水行政执法是指水行政主管机关或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执行水法律、法规的行为。狭义的水行政执法是指各级水行政机关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在水事管理领域里,依法对水行政管理的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文所探讨的即是狭义的水行政执法。

二、现阶段黄河水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黄河执法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一是由于黄河流域水行政管理工作点多、线长、范围大,涉及行业多,执法管理任务十分繁重,现有水政执法力量已很难满足工作的需要,再加上部分基层执法队伍经费短缺,严重影响到工作的开展。

二是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尤其是在基层,缺少正规的法律或水行政管理专业人才,绝大部分是半路“出家”,有些人员本来就文化水平不高,既无法律知识又无水利专业知识,钻研业务的自觉性也不高,但一部分人为了解决身份问题,尽管对水行政执法了解极少甚至综合素质较差的人通过“关系”或“渠道”进入了水行政执法队伍。

(二)水法律法规宣传方式陈旧,普及率低

    自从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后水利部确定我国第一个“水法宣传周”,之后结合1993联合国确定每年的3月22日为“世界水日”,我国的水法宣传已经走过了20个年头,国家也相继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水法律法规,但水法宣传仍旧传承着“宣传车、标语、口号、板报”的宣传方式,每年象征性地走走街串串巷,在很大程度上给人以应付公事或走过场的感觉。尤其是我们黄河,她有着多沙少水下游地上河的特性,垂直管理使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对黄河的治理和保护了解的很少,那种走过场的宣传方式对黄河的水法规普及根本起不了多大作用。

(三)对水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的监督

有权力就应当有监督,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专制和腐败,水行政执法也不例外。但据了解,目前基层黄河几乎没有建立有效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既没有明确监督水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部门或机构,也没有行之有效的监督水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所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不良现象时有发生。

三、完善水行政执法的途径与方法

(一) 加强队伍建设,将执法队伍建“精”

第一,不拘一格用人才,笔者以为合格或优秀的水行政执法人员应该是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水利专业知识及写作水平的人,所以在选拨水行政执法人员时应该通过公开、公正、择优的用人机制,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较高的同志充实到执法队伍中。

第二,搞好岗位培训和业务知识学习,通过培训和学习使执法人员熟知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文及水利基础知识,提高其理论水平。通过查处、纠正违法行为,实现执法人员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提高其综合素养。

最后,加强水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核,增强其责任心和危机感,遵循优胜劣汰法则—能者上,平者下,违者出,建立一支积极向上的执法队伍。

(二) 改革创新水法的宣传形式,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水法宣传效果的好与坏决定着人民群众的遵法守法程度、决定着领导的支持程度、决定着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程度,最终决定着依法治河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由此笔者认为,黄河水法律法规宣传的受众应该以沿黄群众、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领导、公安、法院及司法等部门以及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行政执法相对人为重点,采取定期与不定期、集中与分散的宣传方式主动送法上门,充分利用现代快捷高效的通讯、网络等设备以及电视、报纸等群众易接触的媒体开展知识竞赛、群众访谈、黄河水法知识讲座、典型水事案例分析、开通黄河法律热线等。尤其要重视在校学生的宣传,只要对他们的宣传到位了,那么对黄河水法的认知将会影响几代人,黄河水法律法规将会得到深层次的认可与遵守,从领导到群众大家会自觉不自觉地参与到宣传和守法中来,水事秩序将会进一步好转。

(三) 转变执法理念,及时有效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和谐社会需要来自方方面面的和谐才可以实现,水利执法亦应改变过去的“管你没商量”的野蛮执法和“死搬硬套”的教条执法,以文明的语言、文明的行为和文明的方式实现更加人性化的水行政执法—即执法者依照水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法律法规的程序进行的非歧视的、理性化的执法活动。该理念以充分尊重人权为核心,在“沟通、教育、整改”的基础上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法定的处罚。执法理念要想从根本上得以转变,必须由以下三点作为保障:一是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注重自身形象和一言一行,从思想上和行动上体现文明执法;二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工作中必须诚实守信、便民高效,树立服务理念;三是必须依法执法,即执法主体和程序必须合法,引用法律条文必须得当。我确信,在体现法律严肃性的同时,如果公民的权利得以最大限度的尊重和保障,很多违法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人水和谐将会翻开新的一页。

(四) 上下联动、内外结合,加强对水行政执法的监督

遏制水行政执法中的腐败现象,必须建立一种从内到外、从上到下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第一,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内部要建立水利执法监督体系,成立或明确水利执法监督部门,明确其职责、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整改程序等;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下级水行政执法实行备案督察制度、错案追究制度。第二,开展和推行社会监督,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新闻媒体等对水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水利执法行为的公平公正。

四、 结语

依法治河离不开水行政执法,水行政执法质量的好坏,不仅反映着执法人员的水平、代表着一个单位的形象,更影响着黄河的长治久安,因此必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沿黄领导和群众的水法意识,树立为沿黄群众和相对人服务的理念,实行文明执法,完善水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切实发挥水行政执法在治黄事业中保驾护航的作用。(杨德杰)

 


稿件来源:       作者:
  [打印 ]   [关闭]

附件:
 
Copyright ©2003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政局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 黄河网 Tel:0371-6023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