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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水事法律法规的日渐完备和水事宣传工作的逐步深入,黄河水政监察部门在黄河流域的依法治水、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维护了正常的治黄秩序,但在工作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急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1、 社会水法制意识淡薄,水事违法事件时有发生。
自《水法》和《防洪法》颁布以来,黄河水政监察部门每年都组织开展水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特别是利用“世界水日”和3月22日“中国水周”,进行声势浩大的集中宣传,人们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但社会上对水利工作的认识仅限于水利工程建设和防汛抗灾,而对水法律法规知识的了解还十分有限,依法治水工作尚未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与执法环境。一是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法制意识薄弱,导致一些破坏及侵占河道和阻碍行洪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二是水利工作者自身的水法制意识不强,习惯于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模式去管理水利事务,对目前法律法规授予的水行政管理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三是群众的水法制意识淡薄,突出表现为对水资源的保护意识十分薄弱,在河道管理中侵占河道兴建违章工程、污染水质、违章取水等现象时有发生。
2 、法制建设工作有待加强,水事活动秩序有待规范。
目前,我国已先后出台了《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水利方面的基本法律,国务院制订颁布了《河道管理条例》、《水利产业政策》等,各省(区)也先后制订了一系列实施办法和地方水利法规,初步构成了比较完善的水法律法规体系,为依法治水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这些水法律、法规还远不能满足依法治水的需要,有的规定太笼统、太原则,难以操作和实施,再加上立法空缺,使得许多方面的水事活动还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特别象对黄河流域这样一条水事关系十分复杂,水事矛盾较为突出的河流,需要根据水利基本法律的立法精神,结合本流域的实际,制订具体的专门法律,以规范各种水事关系,保障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3、水政执法队伍自身建设亟需进一步加强。
由于黄河流域水行政管理工作点多、线长、范围大,涉及行业多,执法管理任务十分繁重,现有水政执法力量已很难满足工作的需要,再加上部分基层执法队伍经费短缺,严重影响到工作的开展。
4、水行政执法地位不高,依法治水难度较大。
主要表现在:一是大量的水事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严肃的查处,助长了涉水违法现象的滋生和漫延,尤其突出的是开发建设项目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破坏污染河道以及缩河造地、建设项目侵占河道等现象较为严重;二是水利执法的权威尚未树立起来;三是相关涉水部门缺乏协同作战精神,出于局部利益驱动,在治水过程中,互相扯皮、推诿,内部难以形成执法合力。通过对授权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实施行政许可初审或审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对各用水单位的取水许可实施限额管理或全额管理,促进了流域社会经济的发展。多年来,依靠积极推进水利法制建设,依法进行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审查,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1 初步实现了黄河水资源的统一、规范管理。通过坚持以贯彻落实取水许可制度为重点,加强了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完成了流域取水许可登记、发证工作,实现了各取水口由无序管理向有序管理的突破。在此基础上,逐步落实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取水许可证年审等监督管理制度。针对取水口存在的超计划取用水等问题,通过加大执法检查,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初步实现了水资源的动态监督管理。
2 水行政许可管理与监督执法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在工作中特别重视加强对“河道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和“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报告”的技术审查,以保证行政许可的质量。同时,黄河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取得长足进展,不仅组建成立了从黄委到基层县局的水政监察队伍,制定完善了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执法目标管理、执法统计等各项执法规章制度,而且依法协调、查处了一批重大水事案件,为沿黄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3 初步建立了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黄河流域水行政管理工作点多、线长、范围大,涉及行业多,监管任务十分繁重。根据管辖区域的特点和实践情况,通过充分依靠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逐步建立了流域机构与省(区)间的协调、协商机制,并通过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执法、协调管理,初步实现了对大中型河道建设项目和取水许可的动态监督管理。
总之,依法治水已摆到了水利事业发展的重要位置,成为新时期治水工作的基本方针。所谓依法治水,就是要把水资源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节约、配置以及防治水害过程中的一切水事活动和水利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规范各项水事活动和依法处理各种水事矛盾等,通过近几年来黄河流域水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工作实践的证明,维护黄河的水事秩序,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必须加强依法治水、依法管水,采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以及思想教育等多种方法和手段,才能保证水行政管理工作达到其应有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依法治水,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兰考黄河河务局:宣红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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