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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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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
4.水利部、国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5.水利部《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263号)
6.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黄水政〔1993〕35号)
7.《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补充规定(暂行)(黄水政〔20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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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对象
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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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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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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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1.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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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查:
黄委受理建设项目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决定:
经黄委审查同意的项目,发放审查同意书;不同意建设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
4.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评审时间、听证时间)。
专家评审时间为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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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格式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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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
1.防洪标准(GB50201-94)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3.黄河跨河越堤桥梁建设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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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371-6023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