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上午,《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正式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表决并获得通过,这标志着自2005年年底启动的《条例》修订工作圆满结束。
《条例修正案》依据水法、防洪法、行政许可法、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等上位法的规定,针对山东黄河河道管理的实际和发展需求,对原《条例》做了以下主要修改:一是进一步理顺了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与沿黄河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黄河河道管理方面的事权关系;二是进一步完善了办理河道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的规定,强化了河道内在建项目的施工监管;三是完善了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开发利用活动管理的规定,补充了一系列禁止或者须经批准方可从事的开发建设活动;三是确立了河道采砂综合整治管理制度;四是完善了黄河浮桥管理特别是调度管理的规定;五是规范了东平湖的运用原则;六是进一步规范了黄河河口、入海河道以及容沙区的管理;七是修改和完善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还补充了维护生态、兼顾民生的规定等。
《条例修正案》的审议通过,是山东黄河法制建设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必将为新时期依法加强山东黄河河道管理,确保防洪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保障沿黄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为充分的法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