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颁布施行?(2003-07-28)

2006-07-24 09:30

 
《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7月25日经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施行。《条例》从山东省黄河防汛实际出发,对黄河防汛组织建设、各项准备工作以及防汛抢险做出了具体、可行的规定,进一步确立了防汛预案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各级防指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的黄河防汛职责,是今后黄河下游防汛工作的重要法规依据。

《条例》是黄河治理史上第一部关于防汛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黄河防汛各项工作的管理内容和要求,对确保黄河下游安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顺利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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