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5日,东平湖管理局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对《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集中学习和讨论。
2008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修正案》,并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正后的《条例》进一步确立完善了河道管理工作的法律制度与规定,其内容有了相应的补充与调整,可操作性增强。《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推动山东黄河依法治理将会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会议介绍了《条例》的修正过程,就《条例》的内容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对河道采砂管理、黄河浮桥管理调度、东平湖运用、法律责任承担等新修正的内容进行了解释说明。与会者纷纷表示,《条例》为山东黄河河道管理工作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意义重大,一定要学习、宣传和贯彻好条例,履行好各自的职责。(李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