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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紫黄项目部损毁堤防案?(2004-01-17)
2006-07-24 09:30
???一、案由:
????2002年8月6日,沁阳市沁河河务局水政监察大队在进行堤防巡查时,发现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紫黄项目经理部在沁阳紫陵至焦作黄河公路沁河特大桥施工过程中,不按工程设计和防洪标准的要求,擅自在大桥与沁河大堤平交处(大岸左岸桩号3+055)损毁堤防、填筑砂砾石,从而为沁河防洪安全埋下了非常严重的人为隐患。
??? 案件发生后,水政监察人员当即通知其立即停工,要求按施工设计更换粘土碾压夯实,并先后五次对该项目经理部下达了“关于紫黄公路沁阳沁河大桥与大堤平交部分按设计要求更换粘土的通知”。但施工单位以各种借口不按通知要求办理,最后竟然对水政监察人员的要求不予理睬。在通知未果的情况下,沁阳市沁河河务局水政监察大队为确保堤防工程安全,从8月22日至11月5日三次调用挖掘机将平交部分砂砾石挖出,迫使其停工,到第三次挖出砂砾石时,该项目经理部不但不停工,反而出动多部机动车辆围堵挖掘机,将昌河车插入挖掘机两履带中间阻止挖出砂砾石。声称:“你们河务局无权管我们,我们修桥是为沁阳人民造福的,你们这种行为是搞破坏”。并以此煽动群众对沁河水政执法的不满情绪,鼓动群众闹事。对此,水政监察人员采取有理、有据、有节的态度,及时向群众讲明该处填筑砂砾石对防洪工程的危害,以及水政监察的法律依据。同时还向群众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关于保护防洪工程设施的有关条款,群众终于明白了事情的真相,许多群众又反过来纷纷谴责项目经理部的违法行为。同时,沁河水政监察大队根据水法规行政处罚程序,向其下达了有关法律文书,要求其限期挖出砂砾石,并处5万元的罚款决定。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该项目经理部对《水法》、《防洪法》有了一定的了解,认识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摄于法律的威力,请求有关部门出面调解,并主动到沁阳市沁河河务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5元,主动将大堤与大桥平交部分的砂砾石1700余方更换为粘土碾压夯实,达到了施工设计的要求。此举有效地确保了沁河防洪工程的安全,伸张了正义,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二、案件剖析
??? 1、施工单位对水法规不了解
??? 因施工单位常年在外施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不了解。如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紫黄项目经理部在紫黄公路沁阳沁河大桥施工过程中,擅自在大桥与沁河大堤平交处损毁堤防、填筑砂砾石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据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虽经水行政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项目经理部不按施工设计和防洪工程要求恢复大桥与大堤平交处工程质量,不使用粘土碾压夯实而用砂砾石填筑的行为,自已认为可以过关,实际上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
??? 2、施工单位对黄(沁)河的特殊性及防洪工程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 由于施工单位对我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黄河防洪工程不了解,认识不到防洪设施的重要性,认为黄河水行政行为对河道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是多余的,是故意给刁难他们。如本案中水政监察人员在制止该项目经理部停工时,施工单位负责人认识不到在桥堤平交处填筑砂砾石的危害性。
??? 3、上级有审批权限的河道审批机关和基层河道监督管理机关工作协调不够
??? 根据《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施工期间度汛方案、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情况,报送负责建设项目立项审查的河道主管机关或其委托的河道管理部门审核、审查同意后发给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方可组织施工”。上级有审批权限的河道主管机关将申请的建设项目经审查批准后,直接将审查同意手续交予施工单位,且未及时通知基层河道主管机关,有个别施工单位不向负责建设项目立项审查的基层河道主管机关办理施工许可证,就直接进入工地施工,造成基层河道主管机关在施工监督管理上的被动局面和不必要的误会。如本案建设项目就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直接进入工地施工,我局水政监察人员去制止时,双方发生冲突,将水政执法车辆扣押,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事件很难得到公正处理。
??? 4、水政执法力量不够,造成执法力度严重不足
??? 社会上许多施工单位,对水行政执法行为认识不足,不配合水政执法,如在本案中为迫使路桥公司中止违法施工,我局在执法难以凑效的情况下,调用挖掘机将桥堤平交部分砂砾石挖出,但该项目经理部不但不停工,反而出动多部机动车辆围堵。如果我们将该行为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须两个月后才能执行,那时大桥已建成,项目经理部已撤退,损毁堤防设施的事实已形成,马拉松式的诉讼行为已没有实际意义。
??? 5、地方政府干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 地方政府部门个别负责人由于对防洪工程、水行政执法认识不够,以牺牲防洪利益的作法保护重点工程项目进度,实际上充当了违法施工的保护伞。
???三、本案给我们的几点启示:
??? 1、要进一步加大水法规宣传力度,采用各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别是要针对社会上承揽跨河工程单位进行宣传,提高施工单位保护防洪工程、水行政执法的意识。由地方政府出台与水法规相关的配套性法规、办法等,增强地方政府对水行政执法的重视。
??? 2、上下级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工作协调,有审批权限的上级河道审批机关将建设项目批准后的审查同意书交与负责建设项目立项审查的基层河道主管机关,同施工许可证一道发放,以加强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督管理。
??? 3、在水政执法过程中要重证据,严格执法程序,既不可感情用事,也不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轻易出击,要充分利用录像、摄像、录音等取证手段,对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过程要及时记录在案。要及时把执法过程发生的新问题、新动向、新特点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争得上级支持。
??? 4、要敢于硬碰硬,敢于坚持原则,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特别是对于严重地方严重保持主义倾向,一定要守好阵地,用好法律武器,绝不轻易退避三舍,服软服输。要加强水行政执法力度,除提高水政人员的综合素质外,非常需要建立一支装备精良、力量强大、能够快速出击,及时制止违法事件的水利的公安队伍,以加强水行政执法的威力。(武振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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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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