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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长垣县张占朱庄渔场擅自挖筑鱼塘案?(2003-08-27)
2006-07-24 09:30
一、?案情缘由
??? 长垣县是黄河防汛的重点县,该段河道宽浅散乱,流势变化无常,槽高、滩低、堤根洼,历史决口频繁。继我国"三江"大水之后,国家加大了对黄河防洪工程的建设投资,1999年下半年,上级批复该县堤防加高8个标段,其中太行堤由于历史原因,堤脚以外几乎全是塘坑,大部分塘坑属废坑,但部分积水塘坑被当地群众开发利用养鱼。为确保黄河防汛安全,同时需将堤脚外塘坑填筑宽30米恢复堤防护堤地。长垣县河务局(以下简称县局)于当年10月份即开始做前期准备工作,县局和地方政府及时做了大量工作,但是,河南省长垣县张占朱庄渔场(以下简称长垣渔场)法人代表李英伟场长却态度蛮横,以种种理由阻挠施工,并向县局递交了"呈请报告",附带一些有关材料及证明,要求按照《渔业法》进行赔偿,赔偿数额高达700余万元,并声称如不按《渔业法》进行赔偿他们将继续阻挠施工,此行为严重影响了该段大堤加高工作的正常进行。对此情况县局及时向省、市局作了汇报,省、市、县局领导高度重视这一事件,认为此事件具有代表性,处理不当,不但会影响其他养殖户的补偿标准,甚至会影响整个堤防加高工作的正常进行,要求县局依法尽快处理。
一、?调查取证
????为确保此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万无一失,县局本着慎重、扎实、宣传、教育的目地,遂指派水政监察人员多次到李英伟家中,向其反复说明大堤加高的重要意义及国家的有关法律和相关政策,在多次劝说无果的情况下,经领导批准县局于2000年1月5日依法立案查处,随即展开了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工作。县局水政人员对李英伟做了调查,并拍有照片及实地测量图等证据材料,相继询问了该村委会负责人和相关的当事人。并对此案涉及到的所有部门和个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取得了大量的真实可靠的证据。
二、?确认事实
??? 经县局查证,长垣渔场位于太行堤桩号3+700-5+000处临河一侧,部分鱼塘在太行堤护堤地管理范围内,该处土地所有权归张占乡朱庄村,鱼塘形成前,为复堤取土所造成的废坑,不具备养鱼条件,该废坑之所以形成鱼塘是经该渔场多次大规模挖筑、改造而成,目的是直接用于养鱼经营,并将其修筑鱼塘的费用作为索取赔偿费用的依据。依据调查结果县局认为:该处土地所有权虽归张占乡朱庄村,但该土地位于太行堤临河30米内,属堤防管理范围,其使用方式理应受黄河管理法规的限制;在黄河堤防护堤地内修建鱼塘违反了有关水法规;该渔塘在30米堤防管理范围内,属河道行洪障碍,不受法律、法规保护,所以不存在赔偿问题。最后县局确认:长垣渔场未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在堤防管理范围内建设、使用鱼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之规定,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危害后果严重,严重影响了黄河防洪工程安全,必须依法予以回填。
三、依法查处
??? 按照规定程序,县局依照《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及我省黄河防洪标准,于2000年1月26日向长垣县人民政府提出了处理意见,同日县政府做出了《长垣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黄河防洪工程建设的通知》予以批准。县局及时将通知送达长垣渔场,并在沿黄各乡镇进行了广泛宣传。根据通知精神,县局于3月10日向其发出了《听证权利告知书》长黄水政告〔2000〕第7号,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县局依法于3月20日向其下达了《长垣县黄河河务局决定书》长黄水政〔2000〕第11号,决定书责令其在2000年3月24日前拆除回填堤防管理范围内的鱼塘。
四、不服决定 申请复议
??? 长垣渔场不服县局做出的行政决定,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回填义务,并于2000年3月22日以土地未征用、适用法规错误、要求赔偿等为由,向长垣县人民政府提出了申请复议书,县局在法定期限内向长垣县人民政府递交了复议答辩书及所附证据材料,长垣县人民政府依法复议后认为:黄河太行堤堤防临河护堤地省政府已明确规定为30米,复议申请人在护堤地内建鱼塘违反了《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长垣县黄河河务局做出的长黄水政(2000)第11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4月4日长垣县人民政府以长政复决字(2000)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县局长黄水政(2000)第11号《长垣县河务局决定书》。
五、行政诉讼 维持决定
??? 长垣渔场不服长垣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于2000年4月13日起诉至长垣县人民法院,县局于4月18日收到长垣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理通知书及其起诉状副本后,在省、市局业务部门领导的大力支持和直接参与下,随即开展了出庭的各项准备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递交了行政答辩状及所附证据材料。5月4日长垣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件,省河务局副处长刘建锋及市河务局副科长郑文君作为县局的代理人与对方代理人河南省知名律师姚廷英当庭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和质证,长垣县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查,在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县局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情况下,于5月24日以长垣县人民法院(2000)长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依法维持了县局做出的行政决定。长垣渔场场长李英伟在接到长垣县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后仍不服,通过新闻媒体大造舆论,给各级法院和河务部门施加压力,县局顶住各方压力在6月初对鱼塘实施强制平复,恢复堤防护堤地,保护了堤防工程的安全,当事人未加干预。李英伟不服一审判决,于6月5日上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于8月21日做出了终审判决,依法维持了长垣县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即维持了长垣河务局做出的行政决定。
??? 终审判决下达后,长垣渔场仍不服,又于2002年6月份申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经开庭审理,于2003年3月19日以(2002)新中法行再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2000)新行终字第159号行政判决。至此这起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再审,长达三年之久的行政案件终以我河务部门的胜诉结束。
??? 通过该案件的处理,依法维护了水法规的尊严,教育了沿黄广大群众,保护了黄河防洪工程完整,确保了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及黄河防洪安全。
国家的有关法律和相关政策,在多次劝说无果的情况下,经领导批准县局于2000年1月5日依法立案查处,随即展开了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工作。县局水政人员对李英伟做了调查,并拍有照片及实地测量图等证据材料,相继询问了该村委会负责人和相关的当事人。并对此案涉及到的所有部门和个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取得了大量的真实可靠的证据。
二、?确认事实
??? 经县局查证,长垣渔场位于太行堤桩号3+700-5+000处临河一侧,部分鱼塘在太行堤护堤地管理范围内,该处土地所有权归张占乡朱庄村,鱼塘形成前,为复堤取土所造成的废坑,不具备养鱼条件,该废坑之所以形成鱼塘是经该渔场多次大规模挖筑、改造而成,目的是直接用于养鱼经营,并将其修筑鱼塘的费用作为索取赔偿费用的依据。依据调查结果县局认为:该处土地所有权虽归张占乡朱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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