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河道不是公共场所?(2003-08-04)

2006-07-24 09:30

 
1.案情介绍

???? 2000年7月5日,孟津县会盟镇两名初中学生进入黄河洗澡玩耍,溺水身亡。2001年6月26日学生家长分别向孟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8月19日,孟津县人民法院对两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于2002年6月21日对这两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黄河河道是公共场所"为由一审判决孟津县黄河河务局承担40%的责任,原告承担60%的责任,判令河务局分别赔偿死者丧葬费、死亡慰抚金各16800元,共33600元。河务局不服判决,于2002年7月3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与此同时,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组来到孟津,分别对原、被告进行了采访,公开宣判过程及事发现场进行了拍录,以《夺命水坑》为题目在《今日说法》栏目播出。本案播出后,在黄委系统、全国水利系统产生了较大反响,引起了水利部、黄委会、河南局、豫西地局、孟津县局及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一致认为:将黄河河道认定为"公共场所"是错误的,也是不符合实际的。2002年10月9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这两个案件进行了二审,并于2003年3月4日下达了判决书:撤销孟津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驳回两名学生家长的诉讼请求。尽管这两起长达近两年的民事诉讼案件最终划上圆满的句号,但它带给人们的思考是深远的。

2.案件解析

??? 这两起民事诉讼案件之所以历时两年 ,与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明确有一定关系。或许黄河河道的性质在以后的立法中会进一步明确,其功能作用也将更加细化、具体。然而在此之前,我们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就上述两起案件而言,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

2.1.黄河河道的性质及特殊功能

??? 案件事故发生的地点属孟津所辖黄河河道,该段河道总长度59公里,为山区河流向平原河流的过渡段,河出山区,水流扩散,流速减缓,致使上游峡谷河床带来的砂卵石推移质大都堆积于此,大小河心滩杂乱分布,河势宽、浅、散、乱,极不稳定,给防洪安全带来很大威胁。为解决这一问题,确保黄河河道行洪畅通,自1998年开始,作为孟津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孟津县黄河河务局按照《防洪法》及上级要求,结合本河段实际,分期分批地实施了包括挖河疏浚在内的一系列工程治理措施。案件事故就在挖河疏浚河道期间发生。笔者认为,该段河道事故发生的地点在黄河主河道范围内,而黄河主河道是行洪输水的地方,决非游泳、洗浴、玩乐的地方。

2.2.黄河河道不完全具有公共场所的一般特征

?? "公共场所"在目前的法律法规、学术界尚没有确切的定义,按字面意思来解释,"公共"指的是共同的、大家承认的、大多数适用的,"场所"指的是处所,许多人聚集的地方。综合起来考虑,我们认为公共场所应有三个基本特征:(1)它是供大多数人活动的聚散地,是一个信息交流中心;(2)它可供人活动、休息或娱乐,(3)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安全保障设施;还要有服务设施,比如厕所、垃圾筒等。而黄河主河道的主要功能是行洪走水,自然环境与地理位置都不优越,行不成大多数人活动的聚散地,也无法给提供安全保证或其它服务。现有的涉及到公共场所的法律法规如《吸烟条例》、《公共场所安全条例》、《治安条理》等,显然均不适合于黄河河道。就人们的常识来看,没有人会把黄河看成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因此,黄河河道并非法律所认可的公共场所。

2.3.案件反映出人们的习惯观念与法律概念的冲突

??? 许多人把黄河河道视为公共场所,表现出习惯观念与法律概念的冲突。特别是沿黄生存的百姓,自小生活在黄河岸边,有时会在河道内玩耍、游戏,有的还在河道内种植庄稼,黄河河道便成为他们心目中的一个"公共场地"。但这块"公共场地"显然与通常意义上的公共场所如广场、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等不同,河道更象在旷野中,对人的行为没有太大的约束,人们的活动往往有很大的随意性,甚至会有破坏性和危险性。还有些人会把自己或某一小部分人经常活动的地方视为公共场所,这是带有狭隘性的个人理解。总之,习惯观念不能代替法律概念,应通过普法教育使群众更新观念,提高认识。

3.思考

??? 从这两起案件我们应当认识到:加强法制建设,实施依法治河已成为新时期黄河治理与开发的必然要求。随着国家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和普法活动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正在不断增强和提高。我们就必须适应新时期的要求,加强黄河法制建设,健全水利法律体系,全面提高黄河职工的法律素质,实施依法行政,依法治河,进一步推动黄河治理与开发的法制化进程,保障治黄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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