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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水文设施——胆大?依法判刑三年——活该!?(2005-04-06)
2006-07-24 09:30
????????????????? 案情简介
1994年4月8日晚,黄委杨家坪水文站高水浮标投放器右岸支架,被犯罪分子锯断后盗窃。该支架位于甘肃省泾川县泾明乡山底下村滩地,支架直径15厘米,高20米,重480公斤,价值4228元。支架的被盗,严重影响杨家坪水文站水文测报工作的正常进行。
杨家坪水文站发现支架被盗后,于4月9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但水文站职工和黄委三门峡水文水资源局水政人员并不依赖派出所,奔走于水文站周围的村庄,决心查出盗窃设施的犯罪分子。工夫不负有心人,在5月17日终于查找到了可靠线索后,立即向泾川县公安局汇报。县公安局刑警队根据水文职工提供的线索,派员立即赶到罪犯驻地泾川县泾明乡山底下村,连续作战四个昼夜(5月18日至21日),将盗窃、毁损泾川站高水浮标投放支架的王光忠、王少红、王拴连三名犯罪分子抓获。1994年5月30日,泾川县公安局以泾公预(94)26号提请泾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3日泾川县人民检察院核准依法逮捕3名罪犯。7月2日,泾川县人民检察院向泾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8月12日,泾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做出判决:王光忠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王少红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王拴连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做出后,三名被告均没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通过对三名盗窃分子绳之以法,震慑了犯罪分子,捍卫了《水法》尊严。
法律规定索引与点评
法律规定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八条“国家保护水工程及提防、护岸等有关设施、保护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的”。
《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水利部《水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水文测站的测验设施、标志、场地、道路、照明设备、测船码头、地下水观测井,传输水文情报预报的通信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使用和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七五条“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点评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王光忠等三人毁损、盗窃水文防汛设施,受到法律制裁是罪有应得。黄委水文局三门峡水文水资源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依法将案件移交地方公安、司法部门,积极提供准确可靠线索,争取破案时机,执法程序合法值得推荐。我们认为,本案的处理,有以下几点积极意义:
一、水文执法部门通过查处水文水事案件,以铁的事实教育水文站驻地干部和群众,改变他们那种认为水文站不重要和不受当地政府部门重视,可以随意毁损、盗窃设施等错误的想法和行为。通过具体的案件,使他们认识到水文工作在防汛和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要性,与自己的利益是休戚与共,水文监测设施的破坏所造成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该水事案件得到处理后,受到教育的群众说:“现在有了《水法》,水文站硬起来,以后可得按法办事”。
二、本案表明水法规的学习、宣传活动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要有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应通过切实有效的宣传方式,提高水文站驻地干部与群众对水文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能一蹴而就。水文职工更应学好《水法》及其他水法规,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促进各项工作。尤其要结合典型案件搞好宣传教育,以案释法,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通过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水利的案件,以案示教,为今后有效地开展流域水行政执法和水行政复议、听证等积累经验,提供案例借鉴。
三、水文职工应积极为公安、司法部门提供案情线索、证据,并积极配合、协助依法处理,严厉打击犯罪,达到震慑犯罪分子、教育群众的目的。
四、通过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及水利的案件,向社会各个层面宣传和弘扬新时期“维持河流健康生命”的治水理念,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营造了良好的水法制环境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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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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