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河务局强调水行政执法的合理性

2008-09-08 17:14

 

为促使水政执法严守合理行政这一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巩义河务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要求水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客观、公正、适度、符合人类的理性要求,并制定了四个量化标准:

    一、水政执法的动机必须良好。就是水政工作人员在做出具体执法行为时在主观上必须处于正义、善良诚实的动机,必须抱有公正之心,符合水行政目的并且有助于执法目的的实现。

    二、水政执法的程序必须正当。程序正当主要包括这样一些内容:一是当实施水行政执法的执法人员与处理事件有利害关系的时候应当回避;二是不得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现对人陈述、申辩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执法行为;三是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以外,执法主体做出执法行为必须公开;四是在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对人就同一事实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时候,必须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当事人都必须同时在场。

三、水政执法结果必须公正。公正通常被理解为“公正对待”、“相应平等”,执法主体必须平等的、无偏私地形式行政执法权力,平等地对待相对人,既不歧视也不偏私。

四、水政执法结果必须理性。即执法主体做出执法行为的过程中对事实进行判断时,必须符合客观规律、人之常理、基本共识和生活逻辑,要符合一般人在一般生活中正常理智的判断和生活逻辑。(李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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