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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委员会 黄水调〔2007〕5号

 

关于委托黑河流域管理局实施我委管理范围内

黑河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中国人民解放军95861部队,黑河流域管理局:

为尽快落实黑河流域取水许可管理工作,依法加强黑河水资源的管理与调度,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6]5号)、国务院批复的《黑河流域近期治理规划》及《水利部关于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6]117号),经研究,委托黑河流域管理局实施我委管理权限范围内黑河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委管理权限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取水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

1、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2、黑河干流取水许可管理限额暂采用《水利部关于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规定的限额,即青海、甘肃、内蒙古境内黑河干流河段地表水日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5.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上述范围之外的取水,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内部管理权限,实施分级管理。

二、委托管理内容和管理方式

委托黑河流域管理局代表我委负责上述管理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取水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黑河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管理。

由我委制作“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黑河取水许可审批专用章”,委托黑河流域管理局管理和使用,作为黑河流域管理局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和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专用印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以黑河流域管理局文件的方式出具,但要注明“受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委托”。

黑河流域管理局要及时将审批、发证情况(包括取水许可申请表和有关审批文件)报委备案,每年年初报送上年度审批、发证情况,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报送每季度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情况。

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黑河流域管理局报送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取水许可审批、发证情况。

三、关于近期主要工作

1、请黑河流域管理局尽快提出黑河取水许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经委同意后开展工作。

2、严格总量控制,将取水许可管理和水量调度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3、依法加强黑河干流水电站取水许可管理工作。

4、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及水利部将要出台的配套管理办法,黑河流域管理局要做好黑河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

希望有关省(自治区)水利厅、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中国人民解放军95861部队、黑河流域管理局要加强沟通和协作,相互支持,认真做好换发证工作,全面推进黑河取水许可管理,使有限的黑河水资源更好地为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黑河流域管理局 黄黑河水政〔20072

 

关于实施黑河干流

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中国人民解放军95861部队水务局: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关于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6〕5号)要求,黄河水利委员会委托黑河流域管理局实施黄委管理权限范围内黑河取水许可管理工作。为顺利实施黄委委托黑河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水利厅和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黑河流域管理局实施黄委管理范围内的黑河取水许可管理工作

取水许可制度是水资源管理的一项根本制度,是依法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与调度的重要手段。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已实施十多年,但由于种种原因,黑河流域由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取水许可尚未实施,不利于黑河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黄委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我局实施黄委管理范围内的黑河取水许可管理工作,请各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内有关单位高度重视黑河流域取水许可管理工作,与我局加强沟通和协作,支持和配合我局关于取水许可管理工作。我局也将与流域内各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联系和沟通,制定黑河取水许可实施方案和取水许可实施细则,经黄委批复同意后开展工作。

二、做好黑河取水许可实施的基础工作和换发证准备工作

根据黄委委托权限,请各省(区)水利厅和有关单位将黑河干流已建、在建和拟建取水工程有关情况按附表要求于7月10日前报送我局,并提出由我局权限范围内审批发证的取水许可水量审批意见和监督管理意见,做好取水许可换发证的有关准备工作。

三、加强黑河取水许可管理工作

(一)为进一步强化黑河取水许可管理工作,今后,限额以上取水许可申请由我局受理、审批和发证;凡属黑河流域管理局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新、改、扩建取水工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流域内各省(区)和单位应报我局审查。

(二)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为此,流域内各省(区)及有关单位要按照“以供定需”的原则,认真落实并细化“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各项措施,保证许可取水的总耗水量不超出国务院批准的辖区耗水总量,进一步加大用水管理力度,严格控制耗水总量,确保完成国务院批准的分水方案。

(三)为全面掌握并统筹考虑流域用水情况,请流域内各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于每年1月20日前向黑河流域管理局报送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取水许可审批、发证情况。

(四)鉴于黑河取水许可是一项全新工作,基础条件差、技术复杂,在实施黑河取水许可过程中,各省(区)水利厅和有关单位对黑河取水许可管理实施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关于委托黑河流域管理局实施我委管理范围内黑河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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