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16001
二、审查过程
(一)审查流程
分为接收申请材料、审查受理、技术审查和做出审批决定、制作发放审批文件等基本流程,见附图。
(二)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
各审查环节涉及的审查人员包括窗口工作人员、承办部门经办人、承办部门处负责人、承办部门负责人、会签部门负责人、技术审查部门经办人、技术审查部门处负责人、技术审查部门负责人等。
1.申请材料接收及初审。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向申请人提出需要现场更正或进行补正的意见,出具接收凭证,分发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审核。承办部门经办人接收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受理的建议,以及补正要求等;经承办部门相关负责人审定后,反馈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
3.受理及送达。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依据承办部门审核意见,做出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不受理告知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4.技术审查。对于受理的申请,承办部门经办人将有关材料转技术审查部门(或受委托技术单位),技术审查部门经办人提出专家组组成、技术审查会议方案,经技术审查部门处负责人审核、技术审查部门负责人审定,组织召开技术审查会议或书面征求有关专家和单位意见,形成专家意见初稿。并反馈申请人。必要时技术审查部门负责组织现场查勘,对存在重大问题的,应提出专门调查报告。技术审查部门经办人对照技术审查意见,组织审查专家对修改后的申请材料等进行复查。经专家组组长及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将技术审查意见等相关材料转承办局经手人。
专家组由黄委业务主管副总工担任组长,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单位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
5.做出审批决定。承办部门经办人对照技术审查意见,提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建议并起草审批文件;承办部门处、承办部门相关负责人审签;如有必要,会签相关局(办)后,报分管委领导签发予以审批的文件或者不予审批的文件。
6.制作发放审批文件。承办部门经办人制作审批文件;行政许可办公室工作人员通知并发放审批文件。
各审查人员审查经办要求见附表1至附表8。
(三)审查方式
1.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工作一般以会议形式进行,必要时组织现场调研与查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审批的相关规划,从规划符合性、水工程开发任务、规模、防洪影响、移民安置、环境影响等方面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符合性技术审查意见。工作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报告书所需时间及现场查勘时间)。
2.书面审查。黄委行政审批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处经办人、审查处相关负责人、审查单位相关负责人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承办部门经办人、承办部门处相关负责人、承办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会签局(办)负责人依照职责权限对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查,提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建议及其理由,制作审批文件,自受理至做出决定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经黄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专题论证报告审查、修改和征求有关省(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3.其他方式。必要时,依照规定组织听证。
(四)审查条件
1.申请受理条件
所申请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属于黄委职权范围,报告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报告内容格式符合规范。
申请材料包括: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文件4份;
(2)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4份。申请表应附具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3)水工程建设依据文件、河流规划报告及其审批文件各4份。
(4)拟报请审批(核准、备案)的水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15份(含附图集);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提交项目建议书15份(含附图集)。
(5)需进行专题论证的,提供水工程建设规划专题论证报告15份(需编制专题论证的情形见附件2)。
(6)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需提供相关说明以及第三方的承诺书或与第三方签署的协议书4份。
(7)其他与水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4份。
2.准予许可的条件
(1)水工程建设的任务、规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或者符合流域治理、开发和保护的要求或防洪的要求;
(2)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3)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三、监督检查
1.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行政许可窗口负责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负责投诉举报的接收、登记、转报。
2.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委廉政办负责受理、核查、处理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向举报人、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或说明情况。
附件:表1-8及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