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1日,国务院第472号令——《黄河水量调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黄河水量的调度和管理站在了依法调度的新起点。为此,要求我们要从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对于黄河治理开发,实现“维持黄河健康生命”的重要意义,加强学习宣传贯彻,狠抓落实,通过依法调水、依法行政,优化配置有限的黄河水资源,确保实现黄河不断流,减轻和消除黄河断流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为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从践行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黄河是我国第二大河,是我国西北、华北地区重要的水源,黄河水资源总量紧缺,多年平均天然年径流量580亿立方米,仅占全国地表径流量的2%,却承担着全国12%的人口、15%的耕地、沿黄地区50多座大中城市、重要能源及重化工基地以及中原油田、胜利油田的供水任务,供需矛盾十分突出。自1972年至1999年的27年中,黄河下游有21年出现断流,累计1091天,对黄河下游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1999年实施水量调度以来,虽然实现了连续7年不断流,但由于人口增加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据预测,到2010年,正常年份黄河流域水资源供需缺口将达到40亿立方米,如遇枯水年,缺口将更大。制定《黄河水量调度条例》,是为解决黄河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问题,国家在“八七”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黄河水量调度管理办法》基础上的又一项重大决策。《条例》的公布实施,解决了黄河水量调度中仍然存在的问题,理顺了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的关系,正确处理了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正确解决了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当前发展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因此,必将极大地提高黄河水资源的利用效率,缓解黄河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实现黄河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二、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以黄河水资源的优化、高效配置促进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条例》的制定过程,历时三年多,经历了从理论到实践,又从实践到理论的过程,这一过程中,融入了流域内水量调度各方的经验,因此,《条例》可以说是全流域共同智慧的结晶,是全流域水量调度实践经验的升华。国务院法制办、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黄委在起草制定过程中,认真研究了《水法》、国务院“八七”分水方案、黄河可供水量年度分配及干流水量调度方案、《黄河水量调度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总结了黄河实现7年不断流的经验和教训,期间先后四次书面征求了11省市区和国务院7个部委的意见,还召开了11省市区的立法协调会、多次专家论证会,对于重点省区还进行了立法调研,共收到反馈意见、建议200余条,对有关意见均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对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反复认真地进行了研究处理,合理之处都进行了采纳吸收,对有关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对条文从语言、结构、程序、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统筹调整,最终将黄河水量调度的成功经验上升到了法规层面实施的高效的管理制度。因此,经国务院第1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条例》,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有鲜明的针对性。针对黄河水少、沙多、径流量年际变化大、年内分布不均衡的特点,兼顾了解决用水需求、时空的调配和黄河治理的需要,具有鲜明的特色。二是政策的连续性。黄河水量调度经历了从“八七”分水方案、《黄河水量调度管理办法》到《条例》的发展历程。 《条例》制定过程中,对原来所建立的制度进一步地完善升华,使之仍然能够与现有经过改进和修正的规定相衔接,使《条例》有着良好的执行基础。三是强化了可操作性。《条例》规定的黄河水量调度制度,从水量分配、用水计划申报、控制措施、应急调度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都明确了相应的权利、义务主体和实施程序,可操作性强,打下了有效贯彻实施的基础。四是注重协商协调机制。《条例》注重黄河水量调度的透明性,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发,在9个环节建立了协商、协调机制和公告、通报制度,体现了公开行政的要求。五是体现了和谐性。《条例》制定中注重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落实,规定黄河水量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体现了以民为本;统筹黄河上下游、左右岸、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用水需求,合理安排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防止黄河断流,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对人水和谐的要求。
三、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力度,开创依法调度黄河水量的新局面
《条例》的实施,使黄河水量调度在原有的工程、行政手段上,增加了法律的手段,表明了国家调度黄河水量、实现黄河不断流的决心。为保障《条例》的实施,国务院法制办、水利部领导都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水库管理单位和引黄灌区,要抓学习、抓宣传、抓贯彻。通过学习、培训,充分认识和把握《条例》的各项规定,熟悉法规所赋予的各项职责,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通过面向社会的广泛深入宣传,使社会各界、各行各业都了解和遵守《条例》,树立遵法、守法意识;通过加大贯彻实施的力度,结合我国节水型社会的建设,着眼于水资源的高效、优化利用,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调水、严格执法、加强监督,确保《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此外,还要加强《条例》实施的后评估工作。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部署,《条例》实施一年后,要进行执法检查,因此各级水量调度和管理人员,要及时总结《条例》实施中的经验,查找不足,不断提高调度能力和水平。要在法制的基础上,开创黄河水量调度的新局面,使古老的黄河继续焕发蓬勃的生机,为中华民族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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