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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支撑山东黄河法治化管理的配套法规体系
——山东河务局副局长郝金之谈《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修正案》
发布时间: 2008-08-19 07:37:00  特约记者 孙亭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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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这项工作对于推动山东黄河依法治理进程,保障沿黄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将带来哪些积极作用?本站记者就此对山东黄河河务局副局长郝金之进行了专访。

    记 者:原《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对推动山东黄河依法治理进程起到了什么作用?


    郝金之:原《条例》于1997年12月13日经山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是山东治黄史上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原《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三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保证了山东黄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主体资格及管理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山东河务局局是黄委所属的管理机构,《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保证我局水行政管理工作的合法性与正常开展提供了法规依据。二是确立了黄河河道管理必需的法律制度与要求。《条例》对河道整治与建设、河道保护、工程管理、河口管理均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为依法加强河道管理与保护,维护安定的黄河水事秩序,确保防洪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沿黄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三是推动了山东黄河法规建设的进程。《条例》的颁布实施,拓宽了我局开展法规建设,完善配套水法规体系的渠道,对之后相继颁布实施《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黄河河口管理办法》、《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发挥了积极地推动作用。

 

    记者:为什么要对《条例》进行修订呢?


    郝金之:《条例》颁布实施已有十年多的时间,这期间,黄河治理开发面临的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治河理念及相应的目标任务也都有新的变化。修订《条例》,主要是为了顺应新形势和工作的需要。一是保持法制统一的要求。《条例》颁布后,国家出台了新《水法》、《防洪法》、《行政许可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为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确立了一系列必须遵循的法律制度与规定,原《条例》的部分内容与之衔接不够甚至相互抵触,急需按照法制统一的要求予以修改完善。二是依法解决黄河依法治理中热点、难点问题的要求。近年来,山东黄河河道内无序采砂、违规设障与开发建设,浮桥违章运营及不服从管理调度等问题较为突出,对保障黄河防洪安全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很大威胁。但是,由于缺少法律依据,致使这些问题难以有效解决,迫切需要通过修订《条例》来填补法律依据的空白。三是贯彻治水新思路、新理念的要求。近年来,国家确立了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的治水新思路,提出了“维持黄河健康生命”治河新理念,迫切需要立足黄河河道管理的实际和发展需求,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为山东黄河事业的持久发展提供更为充分的法规保障。四是促进沿黄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要求。随着黄河事业在改善和保障民生中的作用日益突出,沿黄地区对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用水需求及安全,支持民生发展的要求更为迫切,急需在《条例》中补充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

 

    记者:《条例修正案》与原《条例》相比,内容上有那些不同,对山东黄河的治理开发将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郝金之:这次《条例》的修改幅度还是很大的,在多个不同的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主要概括为五个方面:


    一是完善了河道内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及监管规定。《条例修正案》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明确了办理施工许可应当报送的材料;补充规定了在建项目不服从施工监管的法律责任,这对今后加强河道内在建项目的管理,规范河道内开发建设秩序,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是充实了对河道及工程内开发利用活动的管理规定。针对近年来新出现的危害或影响防洪安全的开发建设活动,《条例修正案》增加了禁止“修建阻水道路,损坏远程监控设施,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焚烧护堤护坝林草以及浮桥设立永久性桥头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规定;把“生产经营性取土、修建海堤”增列为须经批准方可从事的开发建设活动,并确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确保黄河河道及工程安全提供了更为充分的管理依据。


    三是确立了黄河河道管理必需的法律制度与规定。针对山东黄河依法治理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条例修正案》确立了河道采砂综合整治管理制度,明确了划定禁采区以及规定禁采期的具体规定;确立了东平湖的运用应当首先满足黄河防汛需要的原则;增加了黄河浮桥管理特别是执行拆除指令的规定等,为依法解决黄河依法治理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了管理依据。


    四是落实了以人为本,发展民生水利的要求。《条例修正案》补充了维护生态,保护水质,支持滩区、蓄滞洪区、河口地区、临河城镇经济发展以及兼顾湿地保护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了黄河河口、入海河道及其容沙区的管理规定,将对促进相关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五是强化了黄河河道监督管理的权威性。针对原《条例》中法律责任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制约河道监管工作开展的现实问题,《条例修正案》依据上位法的规定,对法律责任做了较多的修改完善,明显加大了对危害河道及工程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稿件来源:黄河报·黄河网 责任编辑:杨雪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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