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水法规,如果能做到三个结合,效果会更好。
一是突击宣传与长年宣传相结合。所谓突击宣传,是指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及“全国法制宣传日”的时间进行集中宣传。这种宣传方式通常是以召开水法规座谈会、领导人发表电视讲话,以及在报刊上发表宣传文章等形式出现。由于它的声势大、轰动效应强,因此,具有较好的宣传效果。然而,这种宣传方式毕竟是“流星”式的,一闪即过,即使宣传效果再好也是短暂的。所以,水法规宣传不应仅局限于突击日、突击周上,应该与长年性宣传结合起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一套水法规宣传长效机制,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派专人专抓水法规宣传工作;做好长年性宣传规划,落实好宣传资金,安排好宣传内容,策划好宣传形式。总之,要紧密结合日常水利工作实际,使水法规宣传“长流水,不断线”,真正做到突击周宣传轰轰烈烈、长年性宣传扎扎实实。
二是点上宣传与面上宣传相结合。据了解,在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或“全国法制日”的时间进行水法规宣传时,大多数单位还局限于点上,即在所在城市某一条繁华的街道张贴标语、布置横幅,工作人员身披红色宣传绶带,向过往群众发放宣传材料,并接受咨询等,然后把点上宣传活动的录像通过电视宣传出去。这种宣传方式虽然也有一定效果,但效果有限,仅仅是在点上“闪光”。水法规宣传不应仅局限于点上,要在点上宣传的同时,加强面上宣传,做到点面结合、全方位宣传。如:对一个县来说,抓好县城宣传这个点的同时,可以充分发挥各乡镇水利站及各村水管员的作用,通过他们做好乡、村宣传,扩大宣传辐射面。
三是全面宣传与个别宣传相结合。全面宣传是指在某一特定时间和空间内,把水法规综合起来向社会集中宣传。这一宣传方式虽然具有一定的气势和轰动效应,但实际效果不一定理想。全面宣传与个别宣传相结合,就是在搞好全面宣传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个别性宣传。个别性宣传,也叫有的放矢宣传、有针对性宣传。一是结合某一时段水利工作重点,专门就某部法规展开集中宣传和连续宣传。如:在汛期到来之前,可把《防洪法》作为宣传重点,实行集中性、密集性宣传,使《防洪法》的各项内容融入广大群众的具体防洪实践中,达到依法防洪的目的。二是结合水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宣传某部法规中的某项条款。如:针对某些可能造成水土流失而不申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工程,可采取送法上门的方式,集中宣传《水土保持法》中有关水保方案编报规定的条款,直至工程项目依法申报水保方案为止。 (李松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