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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保护法要点解读·附 则

韩宇平 李贵宝 汪磊 李梦雨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0日 10:25:00

  1.本章提到了哪些用语?

  答:黄河保护法中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黄河干流,是指黄河源头至黄河河口,流经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的黄河主河段(含入海流路);

  (二)黄河支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流入黄河干流的河流,支流可以分为一级支流、二级支流等;

  (三)黄河重要支流,是指湟水、洮河、祖厉河、清水河、大黑河、皇甫川、窟野河、无定河、汾河、渭河、伊洛河、沁河、大汶河等一级支流;

  (四)黄河滩区,是指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具有行洪、滞洪、沉沙功能,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有群众居住、耕种的滩地。

  2.黄河保护法何时施行?

  答:黄河保护法中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小科普

法律的生效时间和公布时间可以不同吗?

  法律的施行时间也就是法律的生效时间。正确地理解法律的生效时间,是运用法律不可缺少的条件。法律从何时开始生效,一般根据该项法律的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通常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是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从其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种是法律公布后,并不立即生效施行,经过一定时期后才开始施行,法律中明确规定生效施行的日期。

  第三种是法律公布后先予以试行或者暂行,而后由立法部门加以补充修改,再通过为正式法律,公布施行,在试行期间也具有约束力。

  我国的大多数法律多采取第二种方式,《黄河保护法》即是。(节选自《黄河保护法科普知识读物》)

编辑:关景匀 范江涛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0日 1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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